简介: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及时、准确地确定企业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劳动仲裁工作实践中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至今仍被种种不同的选择标准所困扰,致使一些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调处.其中比较常见的选择标准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即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充当企业当事人;二是以招工权为标准,即由具有招工权和人事管理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充当企业当事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不无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分析.
简介: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不强,效益不高,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难题之一,也是社会保险工作迟迟不能到位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把国有企业的效益搞上去,成了当今各界人士的热点论题。在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同时,企业经营引入了新机制——剩余收益制,它是打开企业活力源泉的金钥匙。在建立现代企业经营制度的时候,研究试行剩余收益制,将会促进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为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奠定良好的实施基础。对剩余收益制,邹家华副总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剩余收益制为“国有制企业重放异彩”带来了“新的曙光”。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称剩余收益制为“一种新的企业体制改革”。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竞争体制。竞争是具有风险性的,风险的表现是企业的倒闭,职工的失业,由此而带来社会不稳定性。为了逃避这种风险,现代市场经济就要制定其运行的各种规则,那就是法制,变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