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简介:罗马国家在共和时期已经有了发达的政府官吏制度,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官员对公罪案件享有刑事司法审判权,共和时期罗马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体制是混合了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制度模式
简介:在德国刑法教义学中,人们习惯于将犯罪说成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不过,我们仅凭这些定语还无法从内容上确定,犯罪行为究竟指的是什么。实际上,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充当的是某种检验程序的角色,借助这一检验程序,能够回答,某人是否实施了可罚行为。
简介:日本刑法中的可罚的违法性论,旨在将尚未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的微罪行为排除在刑法不法之外。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形成了以佐伯千仞博士为代表的违法性阻却型和以藤木英雄博士为代表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型两大谱系。绝对轻微型、相对轻微型和违法相对型事案是这一理论适用的主要范围。尽管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体现了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可谓异曲同工,但立法模式、犯罪论体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表明借鉴的意义可能是有限的;不过,该理论的发展历程也给予我们诸多价值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
简介:如果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分歧对于陈某第二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故不能认为陈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简介:<正>目次一、美国反垄断法上的卡特尔规则二、欧共体竞争法上的豁免制度三、其他国家在卡特尔立法中对欧共体法的借鉴四、评析五、对商务部反垄断法草案的分析与建议说到反垄断法,许多人想到的是对大企业的限制。而实际上,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并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却是最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各国竞争法所规制的首要
简介:对于律师或者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信息查询,相关部门需要收取查询费的行为的合法性,有很多争论,因为违反有关信息公开和行政收费的规定,大多采取否定态度。也有人试图从民法角度给予其合法性分析。但是,如果我们从行政法理来分析,就会发现,信息保存部门的收费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背离了行政信息公开和服务的宗旨。
简介: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反动政治目的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确立的根本宗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受到严惩.
简介: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构成之独立要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行为违法与否取决于法律保护之利益范围,同时,法律对不同利益的不同保护力度,决定着违法性的程度。与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过失不同,违法性涉及的是客观层面上是否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违法性要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型塑权利的功能。
简介: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征表现形式纷繁多样,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不同情况对侵害名誉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解答》的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简介:分析了行政监管行为的性质、监管失职行为的违法性及行政裁量与行政违法的关系,结合各国相关案例,认定应以受损法益重大性,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及损害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我国行政监管失职行为违法性判断的普适性标准。
简介:<正>违法性认知是对法规范的态度、取向的认识。[1]违法性认知包含形式违法性认知和实质违法性认知等多个方面。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存在认知,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有多大程度的认知,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更需要从实证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如果能够建构出违法性认知[2]的结构方程模型,则对元违法性认
简介: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刑事违法性,指出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涉嫌多种犯罪。
简介:摘 要:现阶段关于刑事违法性的探究、讨论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它与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等概念的关系问题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由刑事违法性引申出的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还有待商榷。在各部门法协同治理社会问题的情形下,现代刑事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应具有独立地位,以更好地发其作用和价值。
简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是科学的,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比如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简介:之所以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存在的,刑法违法性本身只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的征表而已
简介: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在市场经济语境下是各自独立的贸易救济工具,而在非市场经济语境下却具有相同的目标定位。WTO多边协议在针对非市场经济成员方是否可以实施“双反”方面的立法具有模糊性,《中国入世议定书》不但没有使中国作出接受“双反”的承诺,而且还消除了这种模糊性,从而排除了WTO其他成员方针对作为非市场经济成员方的中国实施“双反”的可能性。因而,关国对华实施“双反”违背其在WTO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简介: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出发,本文认为,紧急避险理论并非人体器官移植阻却违法性的理论基础,现行立法是以'知情同意'或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人体器官移植合法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基于器官供体的知情同意,除非是'组织多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一般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违法性在于对人体器官'商业化禁令'的违背,而非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简介:当前,社会出现了将"211"或"985"高校毕业作为就业招聘、招生录取和人才提拔主要依据的院校歧视问题。院校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明确院校歧视的认定标准,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司法保护、备案审查等,寻求破解院校歧视的途径。
简介:<正>一、形式的违法性中的"法规范"的外向面刑事违法性,从形式上而言,就是指行为违法。对于形式违法性中的"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前规范说)认为,违法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乃至法规范。换言之,"违反刑法"中的"刑法",不是指的违反刑罚法规,而是违反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规范。默克尔和宾丁就是这样理解了违法性的本质。~①日本的小暮得雄教授也认为,形式的违法性,是指与包含于各构成要件中、作为构成要件前提的规范相矛盾、相抵触……~②
论可罚的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逻辑
德国刑事违法性的基础
可罚的违法性论纲
浅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逻辑
限制竞争协议的违法性标准
法律查询收费行为违法性探析
论"法轮功"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
名誉侵权违法性的认定标准
行政监管失职赔偿的违法性判断
违法性认知的结构模型分析
试论'法轮功'的刑事违法性
论法定犯视域下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新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美国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
论器官移植犯罪的违法性判断
院校歧视的违法性分析与法治途径
形式的违法性之问题思考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