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
简介:<正>人类历史是历史科学研究的对象。史学之成为科学以及它的进一步发展,当然要解决如何研究的问题,但首先必须解决好研究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要准确地弄清它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类历史及其包括的内容,曾经作过不少论述。其中有的论断,像从原始社会解体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曾经长期被我国史学界作为历史研究对象的基本指导原则,至今仍有同志坚持只能以此作为历史科学研究的对象;近些年来,又有同志指出,除上述论断外,经典著作里还有像生产力的发展就形成人类的历史、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史可以称为从实际发现机械运动转化为热到发现热转化为机械运
简介:<正>中华书局1987年出版了范祥雍先生校点的《宋高僧传》。范先生校点整理此书,考证所使用的几种版本文字上的异同,征引颇广,纠正旧刻中的错失,做了相当细致的工作。书出版后,多有好评。不过,《高僧传》类的古籍,属佛教史书,与一般的古籍不同,整理工作难度较大,点校中要作到百无一失,实不可能。新版《宋高僧传》因此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最近读此书卷一至卷三部分,即发现一些漏失。不揣谫陋,提出供范先生及其它读者参考。倘意见不误,以后重印此书时,或可酌情采入。以下依卷页先后举出数例。页一,卷首《进高僧传表》:“仍降凤书,令编僧史。”“僧史”应指赞宁所编《大宋僧史略》,此未以书名号标出。赞宁撰《大宋僧史略序》云:“以太平兴国初,叠奉诏旨,《高僧传》外,别修《僧史》……约成三卷,号《僧史略》焉”可证。卷一,《唐京兆大荐福寺义净传》页二,“《根本一切有部毗奈耶》、《尼陀那目得迦》、《百一羯磨摄》等……”《百一羯磨摄》应断作两书:《百一羯磨》、《摄》。后者指义净译《根本萨婆多部律摄》一书。见《开元录》卷九。同页,“於大荐福寺出《浴像功德经》、《毗奈耶杂事二众戒经》……”《毗奈耶杂事二众戒经》应作“《毗奈耶杂事》、二众《戒经》”。二众《戒经》指义净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