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防卫过当的主体与一般犯罪主体的不同之外在于具有防卫人与犯罪人的双重身份,既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又是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体内容与其他具体犯罪没有区别,其特殊性表现在防卫过当中,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于其他犯罪客体。防卫过当的行为是指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实施的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不合法行为,是防卫行为由量变而引起的质变。防卫过当的损害结果可以包括两部分,而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是确定是否防卫过当的客观依据。
简介:假想防卫过当的问题完全在于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以及可否适用刑法第36条第2款减免其刑这两点。首先,如果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事实属于该当于正当防卫的事实,由于不存在对于“为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的认识,应阻却故意,仅限于对于这种误信存在过失的场合,才成立过失犯罪;其次,即便承认对假想防卫过当有适用第36条第2款的余地,那也应该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作为防卫过当而被减免刑罚的情形完全相同的场合;而且,还有必要考虑到与假想防卫之间的均衡。另外,因防卫行为而侵害了第三者的法益的,虽不是完全没有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但能够成立紧急避险的案件是极其有限的;如果否定成立紧急避险,问题就在于针对第三者的法益侵害能否成立故意犯罪。
简介:对于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现有理论学说主要评价了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但没有重视行为本身包含的防卫性,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普遍存在的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与传统的防卫过当在行为的防卫性、不法的减轻、责任的减少以及预防必要性降低等方面存在实质的相似,因此可以将其归入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将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评价为防卫过当后,可以在过当事实的意义上来理解防卫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在确定行为人对过当事实的责任形式之后,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可以进一步全面地评价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进而给予行为人法定的减免处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