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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个结果
  • 简介: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 标签: 海上保险 《鹿特丹规则》 海运主体
  • 简介: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 标签: 担保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 标签: 基于共有财产权的诉讼形态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 简介:问:社会上挂牌的公司名目繁多、称谓不一,请问,公司究竟有多少种类型?它们有什么不同?答:从公司的类别上,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从控制和依附关系上分,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从对公司的管辖系统来分,也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 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 民事责任
  • 简介: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任何一份判决文书都是非常可贵的司法经验,有必要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实现从对个别案例就事论事的分析逐步过渡到对案例类群的整合研究。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有必要明确其保护的对象和功能是什么?它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具有什么样"品质"的商标足以获得更为特殊的"可保护性";同时要厘清,在何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应该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判断要素非常之多,不同个案中,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千差万别,不存在一致的模式;归类总结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意义重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严守以下规则:必要规则——无权利外观之冲突,则无认定之必要;审慎规则——无确切的把握,优先考虑可替代的方式;衡平规则——多元利益应得到综合考量;严格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文)未能真正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存在众多的缺陷。

  • 标签: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类型化研究
  • 简介:资源是一个组织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与其是否具有强大的资源获取能力息息相关。本文以广州市F中心和S中心为例,通过对其运营情况及资源获取渠道进行观察和对比发现,社会组织的生成路径和自我塑造、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和权力让渡以及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是影响社会组织资源获取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友好互动与长期合作,并通过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应强化社会组织的身份认同,应成为未来社会组织发展的重点。

  • 标签: 社会组织 资源获取 持续发展
  • 简介:从世界社会主义500年的角度看,在新型科学社会主义成熟前社会主义实践已出现过三种类型:苏联模式、民主社会主义(莱茵模式)和“第三条道路”,这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大背景。中国的新型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吸取了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教训,兼顾了“统一”与“多样”,开启了社会主义实践的第四种类型,即社会主义实践4.0,也是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可称为“第四条道路”。就中国的实践而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升级版,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新型科学社会主义促进了世界社会主义的复兴,其现代化路径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科学社会主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型科学社会主义
  • 简介: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条款至今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分析,但实践中仅仅通过私法规制“国家所有权”已经难以回应现实的问题,已经有学者开始引入公物等概念,并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这个分析是仓促的,而且在规范逻辑上难以成立。“国家所有”条款的宪法分析应该立足于现行的宪法体系,以宪法变迁为背景,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从而对“国有财产”的规范内涵进行诠释。“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在学界备受争论,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同样需要上升至宪法层面,从而就“自然资源”进行宪法上的界定,并对“国家所有”所衍生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从宪法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国家所有”的规制完全遁入私法,从而丢失公法上的监管与义务。

  • 标签: 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 公物 宪法规范分析
  • 简介:“有独立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标的,表现为第三人于诉讼中所提出的各种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这些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便是民事实体权利。仅就“有独立请求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且只限于实体上的救济性权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实体权利。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第三人撤销他人间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了构建一套贯穿于“诉前一诉中一诉后”的完整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防止诈害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根据。

  • 标签: 有独立请求权 案外第三人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 简介: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几乎各国法律都有涉及,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我国民事检察之发展注入了新血液,在这些新的变化中我们看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事检察制度的元素与影子,更看到了不同文化背景下,中西方民事检察之间的互通,即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正逐步向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向拓展、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延伸、向着开放性的方向变化,这些正是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给予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最新的诠释。

  • 标签: 民事检察制度 类型化比较 发展定位
  • 简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将因受让人之主观状态不同一分为二。当受让人系恶意,权利外观将失其效用,传来取得无由发生,合同效力待定;受让人为善意时,权利外观——法律的直接干预——阻断了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众人皆误乃创设权利”,善意使不真实之权利状态与受让人所信赖之权利状态一致,法律的干预赋予出让人以“处分权”,但该处分权不得对抗权利人,因此受让人之善意亦能使无处分权合同有效。

  • 标签: 无权处分 权利外观 公信力 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
  • 简介:从五四时期、中国共产党成立再到大革命时期,《新青年》刊载文章类型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不仅反映出当时中国思想界发展转变的复杂和曲折,也成为中共早期报刊功能演进与变迁的缩影。从这一时期《新青年》刊载文章类型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新青年》逐渐从思想界统一战线平台转变为党的机关刊物,从而完成其主要功能的转变。

  • 标签: 《新青年》 功能 演进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造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拘束力。展望指导性案例的未来发展,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品格,未来宜将其归入《最高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件之中;造法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为具有司法造法的色彩,在遴选时应该更加审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不宜被遴选为造法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享有入罪方面的刑事造法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权。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参照 类型化 裁判规则
  • 简介: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 标签: 环境侵权 致害人不明 无过错联系 责任承担 责任分担
  • 简介: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存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混合监护三种家庭结构。研究从生活技能、人际交往、生活目标、价值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行为等六方面对不同监护类型下的留守儿童的社会化现状进行对比分析。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化质量整体不高,留守儿童群体内部的社会化程度在监护类型上差异显著。其中单亲监护型相对最好,少数隔代监护型和混合监护型留守儿童面临较严重的社会化危机。

  • 标签: 农村留守儿童 单亲监护型 隔代监护型 混合监护型 社会化
  • 简介:本案最高法院裁定一方面认为本案在诉讼类型上不是单纯的撤销之诉,而是义务之诉,法院不应该就违法的补偿决定“一撤了之”,而应当直接宣布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却又以诉讼经济为由,不但没有再审自判,也没有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是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笔者对最高法院的结论和理由都难以苟同.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诉讼类型制度,而是让法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选择最适当的判决类型,进行裁判.本案的中心问题不是诉讼类型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何种判决类型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具体而明确的,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或者判断余地.最适合本案的判决类型应该是给付判决,而不是履行职责判决.裁判时机已然成熟,最高法院应该再审自判,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进一步查清事实关系,而不应该驳回再审申请.这才是有利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纠纷”的结论.

  • 标签: 房屋征收补偿 诉讼类型 判决类型 给付判决 履行职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