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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警察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者,在处理自杀、自残、威胁伤害等危机事件时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此类事件主是由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引起的,因此,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对这类危机事件进行现场心理危机干预,以避免不必的冲突和伤害,成为警察警务技能的重组成部分。

  • 标签: 心理危机 危机干预 共情疏导
  • 简介:近年来,犯罪心理画像方面的研究愈来愈多地获得了国内学者的关注。通过对过去30年来已发表的90篇犯罪心理画像方面的文章进行统计分析,深入了解我国在犯罪心理画像方面的研究状况,分析该方面研究的特点,探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以促进这一研究领域的深入发展。

  • 标签: 犯罪心理画像 研究进展 存在问题 建议
  • 简介:职工是生产的发展第一要素,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拥有一支稳定而有力的职工队伍。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和稳定对任何一个企业都至关重要,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困难企业本身就存在各方面问题,做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及时有效化解职工矛盾,进行有效的心里疏导,利用晓之以礼,动之以情的调解方法把职工的心理问题理顺,压力舒缓释放,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困难企业的和谐发展。

  • 标签: 困难企业 队伍稳定 心理疏导 和谐发展
  • 简介: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是指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惩罚而产生的否定情绪。此类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自己的认知水平低、缺乏法律意识、受他人欺骗或胁迫所致,而主观恶性较小却受到法律制裁,因而产生委屈心理。此类罪犯在服刑中受委屈心理的影响会消极改造,甚至抗拒改造。在对此类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分析基础上,采用多种激励对策和心理矫治对策消除他们的委屈心理,目的是提高其改造积极性,促进其早日回归并适应社会,避免再犯罪。

  • 标签: 被迫犯罪的罪犯 委屈心理 因果 矫治对策
  • 简介: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个人或群体恶意利用力量或地位优势,通过侮辱手段持续反复地伤害其他学生,使其身体和精神遭受痛苦甚至出现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它与校园暴力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间的一般冲突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校园欺凌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人身伤害基本相同但又有其特殊性,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法律归责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国家加大校园欺凌的教育立法与教育执法。

  • 标签: 校园欺凌 中小学生 法律干预
  • 简介:社会变革下的中国司法不信任源于人理性的自我保护。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切入,民众延承的传统认知基于对现代社会形态下显现'陌生'与'信息'的新认知与安全顾虑而演变出现两种背反的心理因子:'依附'与'怀疑'。在面对现代司法制度时,两种心理因子相互作用,滋生出先验的不信任者们,随着孱弱的司法制度被破坏,其缺陷被认知传递,从先验者到参与者再到普通民众,基于安全的'认知平衡'与高效的人际传播,司法的不信任随之成型。不信任的传染凸显了人的认知理性,司法信任重塑应当以制度为保障,以规则立信,可预期可置信地在传染源、传染受体与传染途径以及民众认识水平等方面予以修正与提高,并反射给民众认知,恢复民众对司法之信任。

  • 标签: 认知 行为博弈 认知框 司法失信
  • 简介: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可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性和情感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可接受性。心理疏导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有三种相关:直接相关、间接相关、潜在相关。运用心理疏导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能从三个方面入手: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环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灵活运用心理疏导的方法和技巧。

  • 标签: 心理疏导 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 相关性
  • 简介:本研究主要根据英国某警察机构11位侦探的采访,试图分析犯罪心理画像在实践中是如何以及为什么有助于警察侦破案件。尽管犯罪心理画像不乏支持者,但是本研究发现警察群体对此并不是很满意。常见的反对意见包括:犯罪心理画像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侦查范围,并不能向警察提供未知事实;犯罪心理画像违反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以及画像提供的建议过于常识化或者太普遍。警察群体也表示,尽管他们对犯罪心理画像持怀疑态度,但是因为必须继续使用故而觉得很有压力。

  • 标签: 犯罪心理画像 行为侦查建议 有用性 警察 客户 满意度
  • 简介:有效辩护制度,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死刑案件由于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包括刑事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刑诉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突出努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度大大提高,辩护权的行使空间也空前增强。但是,实践中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却并无太大提高,死刑辩护的质量也并不尽如人意。死刑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不仅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流于形式,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受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对死刑辩护中律师的不称职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或表示“束手无策”。因此,作为一名战斗在死刑案件审判一线的刑事法官,笔者以所在法院因辩护人违反程序规定而被发回重审的两个案件为起点,试图通过对所在中级法院近四年内审理的一百余件死刑一审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考察,从而更全面的展示当前死刑辩护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试图从一名法官的思考中探寻促进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路径。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在实现死刑有效辩护的漫漫征途中从积极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提供保障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进行干预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 标签: 死刑案件 有效辩护 中级法院 一审案件 法官 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