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职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适用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主体条件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内容是行为人在犯罪时从事的相关职业,相关职业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我国职业分类体系中中类的界限,原则上不能妨碍犯罪人重返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必须与犯罪人的再犯罪危险性相适应。另外,相关职业的范围存在最大边界但不存在最小边界。“刑罚执行完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有可能在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时同时宣告职业禁止;管制执行期间可以通过“禁止令”来实现职业禁止的效果;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事实上无需宣告职业禁止亦可实现禁止职业的效果。
简介:简要回顾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0年来化学武器的宣布、销毁、核查等履约进展情况。分析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公约的普遍性、化学武器威胁的长时间存在,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影响等。
简介:摘要:告示中所使用的禁止类告示语通过指示、提示、限制或强制人们的某种行为,起着规范和管理社会日常活动的作用。告示中所使用的禁止类告示语,语言易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中日两国语言的特点,在对两国禁止类告示语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中日两国禁止类告示语的使用情况,并进一步研究中日两国之间禁止类告示语的翻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