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督查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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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方圆》 2016年17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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