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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探索抑酸剂联合促胃动力药对稳定期COPD合并胃食管反流患者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80例稳定期COPD合并胃食管反流病患者,按照随机余数分组方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40例。观察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奥美拉唑胶囊和枸橼酸莫沙必利分散片,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结果①两组患者的肺功能和6MWD在治疗前后均没有明显的改善(P>0.05),观察组RDG评分较治疗前显著改善(P<0.05)。;②治疗后观察组的SGRQ各症状分值、总分均有明显的降低(P<0.05)。结论抑酸剂联合促胃动力药能够使稳定期COPD合并胃食管反流患者的症状得到明显改善。

  • 标签: COPD 胃食管反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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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新生儿女性患婴,出生后不久经食管造影初步诊断食管闭锁Ⅲb型,应用胸腔镜技术治疗后诊断为H型食管闭锁合并食管狭窄,术后恢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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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食管癌术后食管气管瘘,应用气管导管代替气管切开套管行保守治疗期间的护理,即机械通气期间的护理,确保气管导管在位,维持患者氧合,同时加强在长期使用机械通气时的心理护理、基础护理,重视营养护理。经过精心护理,患者顺利撤除机械通气,度过危重期,转肿瘤科外科行进一步治疗。

  • 标签: 食管气管瘘 机械通气 基础护理
  • 简介:在新课程背景下,儿童习作中的“拼凑”,“海编”,“移植”等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作文难写,作文难教的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年轻教师看似很“完美”的教学设计和具体行为背后,我们常常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缺憾。

  • 标签: 习作教学 美丽 新课程背景 教学设计 年轻教师 作文
  • 简介: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婚姻,具体是宣告无效、撤销婚姻和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无效婚姻纠纷案中,无效婚姻纠纷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包括:一是不同类型的无效婚姻纠纷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异同;二是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异同。要公平、公正解决无效婚姻纠纷的财产分割,必须完善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立法。

  • 标签: 无效婚姻 共同财产 分割原则 立法完善
  • 简介:摘要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入,课堂讨论越来越受到广大教师的重视。要提高语文课堂讨论的有效性,教师就应该认清几种常见的无效课堂讨论教学行为的表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改进。本文分析了常见的无效课堂讨论教学行为及解决对策。

  • 标签: 语文教学 无效课堂讨论 教学行为 对策
  • 简介:  摘要:某单位水源地、蓄水池共计11个区域于2018年完成周界项目建设,投用后,区域无效报警数量增加。针对这一问题,成立水源地、蓄水池周界无效报警攻关小组,每周对周界报警进行分析处理,使报警数量明显降低,达到了最佳状态。

  • 标签: 周界 振动光缆 视频报警 报警分析
  • 简介:摘要:输血是临床医学中常见的治疗手段之一,其中红细胞输注在疾病治疗和手术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红细胞输注无效是指输注后患者血红蛋白水平未达到预期或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过快等情况。这种情况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血液资源,还增加了医疗成本,并可能对患者的康复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重视红细胞输注无效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提高临床输血效果。

  • 标签: 红细胞输注 输血 临床
  • 简介: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作为的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 标签: 入狱出走 出走时间 判决入狱
  • 简介: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案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或义务,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 标签: 公司设立无效 特征 构成要件 诉讼 民事责任
  • 简介:本文在详细比较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三地无效婚姻的形态、认定程序和法律后果后,分析了祖国大陆、香港和台湾无效婚姻制度的各自合理性。认为我国大陆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中应借鉴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严格结婚条件,使婚姻家庭法科学化、现代化。

  • 标签: 大陆 港台 无效婚姻 比较
  • 简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 标签: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 为的补全
  • 简介: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 标签: 婚姻当事人 财产关系 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 无过错方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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