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初,随着公司体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领域不断扩展,竞争日益加剧。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公司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完成了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经营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并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成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立下“汗马功劳”,与此同时,其权力日益膨胀。为防止无节制的权力扩张给公司及股东带来不利影响,各国法律亦采取了强化董事义务的做法,来完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原则。一、董事义务的内容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及学说,不难看出,虽称谓不同,却均规定了董事具有两种义务,明确在法律
简介:近年来,学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利益受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尽管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近年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结合相应的单行法规及司法解释而形成起来的,其本身就是不完善的,而与此有关的单行法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系统的规定,从而导致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时常常感到困惑,各地司法部门在审理相类似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及适用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其审判结果也就大相径庭。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
简介: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简介:摘要护患纠纷作为医疗纠纷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专业人士的重视和关注。本文从护理告知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护理实践中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并阐述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为有效化解日益严重的护患纠纷,防范护患纠纷的发生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