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公共场所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导致伤害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美国一些州法的经验是:政府对其管理的区域的安全负责,对事故易发的区域应积极地、持续地开展研究,消除影响安全因素。法院确定政府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并采“有条件的豁免”原则。“有条件豁免”的审查以无“过失”为基本标准。中国可参照美国作法确立政府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在衡量过错有无时应考虑政府是否是危险(事故)发生地的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导致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是否有政府因素,政府对危险(事故)的发生是否能够合理预计等因素。通过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辅以扩大解释,可以解决政府责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简介: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家政策制定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在现实情况下仍然有部分非政府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主要集中在问题的发现直至议程设立.文章详细分析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出台过程,发现在政策出台过程中,该"免费午餐"项目团队以一个类似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在适当的时机重新阐释和建构出公共问题,并通过恰当的途径,汇集与传达民意,提出方案并加以尝试,这些方法成功推动公共问题进入系统议程成为政策问题直至得到政策回应,最后对国家政策的出台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该项目团队在推动政策制定的途径和方法对共意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简介:国内学者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评价指标、均衡度的测量及促进均衡发展的措施等开展了大量研究。对这些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已有的多数研究简单将义务教育均衡内涵等同于资源配置均衡,并以此界定来选择评价指标对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进行测度和提出政策建议。本文认为,资源配置均衡不等于教育结果均衡,已有研究是有缺陷的。今后的研究应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含义明确界定为义务教育结果均衡,弄清教育资源与教育结果间的关系,寻找达到一定教育结果的最优资源配置组合,并运用多种方法估算达到一定教育结果所需的教育成本。在此基础上,构建'需求导向'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
简介:摘要高校法制建设要重视高校教师这个群体,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现状不容乐观。高校教师要准确把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有必要对权利与义务这些基本范畴的有关知识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和研究。同时,高校教师的某些应有权利应予以规范化,形成权利保障机制;高校教师的某些道德义务应予以法定化,形成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