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签订了一些具有“超册O”(WTO—plus)和“WTO额外”6VTO—extra)条款的FTA,本文把之称为新一代中外FTA。这些“超WTO”和“WTO额外”条款的出现和增多引起了一定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WTO”条款可能会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在分析这些条款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之前,不妨先分析其强制执行力。一个条约条款要具备强制执行力,往往需要通过实体标准测试和程序标准测试,即在实体上要具备有约束力的条约用语以及关于权利和/或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规定,在程序上该条款项下产生的争端可以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新一代中国FTA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均有“超WTO”条款。这些条款有的由于不通过实体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有的则因没通过程序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鉴于很多“超WTO”(尤其是敏感领瑚的相关条款不能被强制执行,大家无需过于担忧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一些较有争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WTO”规则时,中国要注意不违反其WTO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
简介:中国的资本市场,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使得控股股东有通过非效率投资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动机,公司治理是制约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减少非效率投资的重要机制,公司治理是否能很好地抑制大股东非效率投资?公司治理的抑制作用是否会受到大股东持股的影响?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式研究发现:公司治理会弱化利益冲突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利益冲突也能抑制公司治理对非效率投资的作用。实证检验的结果基本支持上述结论,公司治理会抑制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而公司治理的抑制作用在大股东控制权较低和不存在两权分离时表现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