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走出街道经济的误区街道经济绝不是“马路经济”,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它由多种所有制形式组成,并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以社区为对象,服务于社区,配套于社区,满足社区群众物质、精神生活需要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形式。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占道搭建、流动摊贩,绝不是街道经济的组成部分。街道经济从产生发展到现在,走过了艰难的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政策方针指引下,我市街道经济发展迅速,由过去单一公有制形式发展到现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涉足行业从以手工业为主的街道居民生产组发展到现在的包括修理业、服务业、商业、饮食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几大行业。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街道经济区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经济发展极具潜力和活力的新的增长点。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市场、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街道经济以社区为服务对象,在满足社区群众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我们也可把街道经济称
简介:在区分法律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规定时,应综合考量各种标准,包括论理解释优于文理解释原则、被法律等同视之行为的刑法价值相当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刑法第247条属于法律注意规定,不具有杀人故意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行为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简介: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紧迫性、有无被害人的同意等要素,判断是否能成立故意犯的允许风险。被害人自赴风险则属于过失犯允许风险的类型,虽然被害人自我笞责原则不失为一种解释论方案,但其却有着形式化、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容易与被害人承诺法理相混同等弊端,而采用允许风险法理则更为妥当,也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具有优越认知的情况。
简介:1978年以后,我国为了迅速重建市场财产体系,只能依靠人为理性的快速建构,历史地选择了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财产权结构。总体来看,这一结构既有历史前见提供的路径依赖,又符合日常经验的常识认知,也能满足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需要以及现代交易的正当保护要求,因此具有历史、经验以及逻辑的自洽性,从整体结构上应予保存。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带来的复杂交往互动,这一典范式结构也从产生、变化阶段走向质疑阶段,受到了不绝的批评,基于其内在理论冲突、外生“中间权利”现象以及逻辑推演规则应用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对现有物权/债权的僵硬区分标准予以改造。为此,有必要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以“义务人的知晓”作为物权逻辑链的新支撑,通过三个层次的默示外观反向推理方法重新建立物权的判断标准。同时,可借以实现私人意思判断坐标的转换,以权利人本人的意思与权利相对人的意思相互制约、互动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