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R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书制定大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受委。政在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房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接明下列规定办理:(一)《宙计法一规定的审计机关形责范围内的宙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一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嫁计法年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_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授权要求办理力理终结后,向授权的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设;审计机关驻部门派出机构对驻在部门授权的事项,按授权要求办理_办理终结后,向驻在部
简介: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上海市财政局1996年11月20日沪财企一(1996)112号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