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7-06-16
/ 1
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R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书制定大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受委。政在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房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接明下列规定办理:(一)《宙计法一规定的审计机关形责范围内的宙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一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嫁计法年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_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授权要求办理力理终结后,向授权的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设;审计机关驻部门派出机构对驻在部门授权的事项,按授权要求办理_办理终结后,向驻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