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中"知识产权"特指那些"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绝对财产权理论在逻辑上并不能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制度,鲜有学者敢于在逻辑上坚持;而激励论本质上是干预主义的,认为存在着一个中央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者,他(们)可以判断应该如何安排立法,使社会效率迭至最佳。激励论的核心方法论"法律经济学"在关于财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上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并且由于成本与收益都是主观的,其关于社会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也是无法完成的。在使用上有竞争性的事物才牵涉分配问题,人行为自由的边界应该止于尊重上一次分配的结果。由于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不存在竞争性,因此不存在分配问题,也不能成立财产权。科技与文化的创新,作为一种人的行为不应该进行任何特殊的激励。如果创新是实现人们目的的手段,那么创新自然会涌现出来。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简介:现行土地法律虽然明确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安全性,但由于现实中执行不到位,造成农民感知较低的产权安全水平。本文利用江苏、湖北、广西、黑龙江四省626户农户的调研数据检验了土地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户产权经历和村级产权情景对农民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研究表明,安全的土地产权经历和产权情景会强化农民的产权安全感知,且产权情景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农民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存在差异。具体来说,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经历土地调整分别提高和降低了农民产权安全感知,村级土地调整情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时间抑制了农民产权安全感知,且对不同类型农民的影响不同。为此,建议从协调村级自治与土地法律间的悖论,推进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村委会代理行为,构建村庄治理"合作共治"模式两个方面强化农民的产权安全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