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试图澄清文本被给予时间意识的基本方式.在柏格森和胡塞尔时间哲学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描绘时间意识的两个主要特征.首先,根据柏格森的观点,对象在时间中的原初给予并非一些同质的、数学性的“点”在一个同质中介中的单纯并列,而是一些不同质的感知的整体,柏格森将这种整体称为“延续”.进一步讲,根据胡塞尔的观点,不同符号乃是在时间意识中被联结的:他把这种原初的时间意识描绘为一个由前瞻和后顾所组成的场域,而解释行为则主要是一种前瞻.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着重描述这种作为前瞻的解释行为的诸种特质,包括以一种消极综合的方式作为其引导的过去经验,它在不同文本层面上的具体面貌,以及其“期待”落空的诸种可能.
简介: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与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其适用领域的扩大、当事人选法范围的增加、突破实质性联系的束缚、选择法律时间的延长、赋予默示选择效力、例外条款不适用于意思自治等。但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适用领域的限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基于保护弱方权益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作出了回应。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是"人本"思想在国际私法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恰当地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生动地展示了国际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简介: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简介: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简介:教育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释国家为何采取特定的政策行动或计划而非其他方案。然而在公共政策研究以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解释社会行动不论在理论视域还是研究取向上,均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以至激烈的争论,其中以逻辑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因果解释与由阐释理论而衍生的意图解释之间的对立最为明显。。即使在意图解释模型内,现象学派、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主义等视域的分歧亦颇为明显。。当教育政策研究者尝试解释国家对特定政策所采取的行动或计划背后的原因与理由时,对现存众多解释模型的分歧与争议往往无所适从。本文旨在对上述各种解释模型的理论与方法学基础加以梳理及评论,并尝试整理出一个较为综合的分析架构,供从事教育政策研究以及公共政策研究的工作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