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监护人,父母理应对保障孩子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而近年来发生的残一系列案件让我们意识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相当的欠缺。本文拟从我国父母对儿童保护的现状,“监护”行为性质,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证明父母监护责任立法强化的必要性。【关键词】儿童安全父母保护监护责任立法规范一、儿童安全责任现状及原因分析保障儿童安全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义务。而作为儿童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又理应成为主要的责任人,其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孩子的安全应当负有首要保障义务。这看起来理所当然,但反观我们的生活,事实上,父母们的工作做的非常不到位。小悦悦事件中,其父母忙于生意,竟在闹市区让不到三岁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正是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外,两岁小孩被粗心父亲开车撞死这等荒谬的事也曾发生,孩子不小心跌落阳台,不小心跌入油锅,不小心将剪刀插入鼻孔,这一系列“孩子不小心”的事故也常见诸报端,令人唏嘘扼腕。但其后却是为人父母的粗心大意与不负责任。虽然舆论会谴责这些父母,但悲剧仍不停发生,显然,光有谴责不够,我们最需要的还是相应的责任制度。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入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