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建设,并于1991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从1991年至今经历了几次的修订与完善,在2006年、2012年曾做过部分条文修改。在这期间,该法律在未成年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与情况。许多学者也针对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旧《未成年人保护法》总的来说存在着法律适用性不强、刚性约束力不足、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严重影响到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是势在必行的。
简介: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
简介:从1991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16个年头。在2007年6月1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前夕,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在天津市区对500余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就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专题调查。结果显示:有87.2%的人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12.8%的人不知道;在表示"知道"的人中,"了解全部内容"的人只有13%,"了解一部分内容"的人有47.2%,"只是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的人有21.7%,有18.1%的人无回答。从整体上看,相当多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是模糊的。在对法律规定并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更别说自觉、正确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了——这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一大缺憾。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神秘。让我们一起走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解读这部关系到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共同反思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的问题。这不仅将使我们感到法就在身边,也将使我们对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和更加自觉的行动。
简介: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开始施行。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这部法律将成为献给孩子们最好的节日礼物——让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简介:<正>一、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规定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生理、心理上的发育还不成熟,对社会的认识水平低,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可塑性很大,与成年人相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不强。这决定了未成年人是一个特别需要保护的群体。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我国目前有3.8亿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下的有2.8亿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家中遭受过辱骂、殴打、罚站、罚跪、罚做事、被讽刺挖苦,甚至不允许上学等。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很大,如:“电子游戏室泛滥,渲染色情、暴力等内容的音像制品、电脑软件。书报充斥市场,部分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自由出入,未成年人吸毒、失学和雇佣童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诸多因素表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简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简介:本文追溯未成年人刑责减免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当代实践、困境及化解之道。首先,自周代已降中国一贯采取"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其中,青少年刑罚减免原则便是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表现之一。传统时代青少年越轨者虽可减免国之罚,但不免于乡治之"礼法"。其次,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一方面,基层空心化甚至暴力化导致价值失范与教化缺位,另一方面,提前身体成熟的青少年往往不得教养而趋暴力化。若不顾当前价值失范期教化缺失的实情,却继续听任青少年犯罪者仅凭年幼而几近无条件免于处罚,无异于养虎遗患。当然,也需谨防不教而诛。最后,化解之道在于:从人性流品不齐与教化重建看,宜教与罚并行不悖;差异对待,先教而后罚,加强家庭、学校的教化与社区纠错功能等;不迷信教化万能,对不可教化者待之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