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自诞生以来备受各国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健康的政策与举措,还在基本权利一章明确规定健康权,保障力度较大。健康权列入国际条约1848年,英国在公共卫生改革中颁布了首个《公共卫生法案》。
简介:目前,户外旅游亲水项目中,漂流广受追捧。然而,漂流时的各种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面对日益火爆的漂流市场,游客究竟该何去何从,安全漏洞应该由谁来堵呢?激情漂流遭遇不测提起漂流,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的山水漂流是旅行社的热点。这不仅因为该漂流落差大,河水湍急,惊险刺激,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漂流河道时宽时窄,变幻莫测,最宽处达30m,最窄处只有5m,既有急流险滩,又有平湖深潭,堪称夏季漂流的理想河段。许多游客不远千里而来,为的就是体验漂流的刺激和快感。一到夏天,这里就成了人山人海的世界。然而,在这热闹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隐患。作为河南省濮阳市一家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张玉华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安定家庭团结外,还有另外一个很多人都有的癖好——外出旅游。
简介:对于“基本权利”,应该理解为经宪法实定化后的人权,即宪法保障的权利。但不能认为只有宪法上予以确认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明确确认与否只能产生宪法解释学上的区别。除了宪法文本以外.宪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也是判断一项权利是不是基本权利的重要参考标准。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正逐步得到各国的确认。我国宪法上有多个条款可以作为健康权的依据,其规范内涵是:公民健康不受侵犯(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和其他服务(第33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国家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宪法第21条、第26条第1款)。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权、健康权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权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