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几年前,一位女性朋友结婚,在婚礼前的单身派对上,她眼中闪耀着无限憧憬的光芒对大家说:“我终于找到了宁愿放弃全世界也要和他在一起的男人。”在场的朋友都为她的话感动,觉得她遇见了对的人,可是,我心里却“咯噔”一下,总感到哪儿不对劲。事实证明,她的爱情确实是一个放弃全世界的过程:丈夫不喜欢她在工作上投入太多精力,她便申请了闲差,安心做个以家庭为中心的妻子;丈夫不愿意家里有其他人,她便放弃保姆和家人的援助,在女儿出生后当了相夫教女的全职太太:丈夫不喜欢她身边那些精气神特别足的女性朋友,担心她被她们带得心野了,她便慢慢逐一失联,把自己小世界的领地越缩越小,直到电话本里只剩下不到20个名字。
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
简介: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态推向社会。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灵活的企业形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等经济运作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同时,其灵活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管理机制,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风险投资中得到了大家的青睐。
简介: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没有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所保护的债务类型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如果将合伙人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等,会使得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同时,合同之债已成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常态,此时合伙人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无辜合伙人来说完全是有失公平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将合同之债纳入有限责任债务类型,但该纳入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合同之债。
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