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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应根据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不同特征和需要设定教学目标,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确定针对不同对象的教学侧重点。教师应重视学生深度参与的需要、担任亲自探索和引导探索的角色,以塑造精神气质与培养专业人格为理念,采用兼顾内容专业性与传授生动性的教学方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中应注意发掘不同专业学生的潜在优势,教师应储备司法实务知识增强课程的吸引力。重视互动、举办活动是有益的创新尝试。

  • 标签: 知识产权法 研究性学习 专业竞争力 互动 创新
  • 简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是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陆的直接传承者.东吴大学创建于1900年,校址位于具有三千年历史传统的美丽古城苏州.作为全国最早创建的现代高等学府之一,苏州大学曾创造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的若干个第一:第一家以西式办学体制举办大学、第一家开展研究生教育并最早授予硕士学位、第一家创办大学学报等等.东吴大学法学院则成立于1915年,是行政上隶属于东吴大学但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专门学院.

  • 标签: 苏州大学 东吴大学 法学院 传承者 法学理念 王健
  • 简介:盛振为先生曾任东吴大学代理校长,东吴法学院院长兼法律教授。在主政东吴法学院期间,他立足本国、眺望世界,提出了务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办学理,务实性具体化为强调法律道德与严格办学标准,前瞻性则体现为倡导以比较法为宗旨,沟通中西文化交流与超然行政为办学守则,旨在百年树人。东吴法学院的声名远播及法律人才辈出,均受惠于他的这种办学理的倡导。盛振为先生还与我们华政有着莫大的历史关联,1981年受聘担任我校的特约教授和顾问。今年为先生诞辰110周年,将其女公子所撰写的纪念文字刊载于此,实具重大意义。在此,十分感谢盛芸女士的赐稿。

  • 标签: 先父诞辰 先生办学 办学理念
  • 简介:几乎所有论述罪名分类的文献都有把罪名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关于这种分类,学者论述说:这种分类方法的分类标准是罪名的法律效力。所谓立法罪名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条文所明确规定的罪名。具体来说。立法罪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进行刑事立法或者在进行立法解释时,对刑法分则中的罪刑规范明确规定的罪名。

  • 标签: 罪名 学理 否定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机关 分类标准
  • 简介:“通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创新理念。本文通过辨析“通识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的关系阐述了“通识教育理念的内涵;同时结合高职教育特点。讨论高职院校发展通识教育的时代意义;建议高职院校从完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教师素质,发挥学生主体性和营造校园人文环境等方面实践通识教育

  • 标签: 通识教育 文化素质教育 高职院校 时代意义 实践
  • 简介:自1980年《学位条例》颂行始,中国教育法律规范逐步完善,随之而来的是对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视和深化。三十多年来,教育学理论体系和学科构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然成果多止于争鸣,共识的达成还须各种观点的进一步沟通协调。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也趋于完善。同时,也呼唤教育法学从学理的角度给予法制以指导、解读、阐发等回应。回顾教育学理论体系和学科构建研究的历史,可以对教育法学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扩大共识,求同存异,使教育法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将成为不二选择。展望教育法学的未来,应以学科建设为契机深入研究,丰富并完善教育学理论体系,开启教育法学的崭新篇章。

  • 标签: 教育法学 教育学理论体系 学科建设
  • 简介:对于解释学源流的理解与辨析,分解对比若干相似概念,并由此延伸到具体的刑法解释学领域,从一个较高的层面重新审视刑法解释学研究现状,明晰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扭转当今刑法解释偏离其哲学本源的趋势。

  • 标签: 解释 刑法解释 诠释 理解 解读
  • 简介: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

  • 标签: 替考 犯罪化 必要的共犯 集合犯
  • 简介:民国时期,西方法治思潮激荡着中国的思想界,也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新的元素,推动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培养适合民国社会需要的法治人才,成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法学界及教育界纷纷倡导法学教育改革,效仿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广泛吸纳西方的法治思想于法学教育之中;而这种法治人才的培养,其终极目的和理想是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是民国民众心目中的理想政治模式,法治是民国社会所崇尚的最好状态。法治国家依赖于法治人才,而法治人才又依赖于以法治为重心的法学教育

  • 标签: 民国时期 法学教育 法治理念
  • 简介:<正>犯罪学理论是犯罪学的核心。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犯罪学理论却缺乏整体性的宏观把握和自觉反思,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在中外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理论的认识众说纷纭,并且对于其生成、建构和完善也缺乏方向性的指导。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试图对于犯罪学理论及其建设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利于学界统一认识和促进其发展与完善。

  • 标签: 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 曹立群 犯罪学研究导论 犯罪行为 人类社会产生
  • 简介:"二战"以来行政指导在市场经济国家陆续出现和广泛运用具有多方面原因.从社会学法学、综合法学以及现代行政法注重平衡之理论倾向的影响来看,行政指导乃是注重社会效果和权益平衡等理念的产物,尽管它也存在一些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厘清此点,对于行政指导理论与实务的健康顺利发展,包括行政指导程序立法,都有参考意义.

  • 标签: 行政指导理论 法学理论 平衡理念 社会学法学 社会利益 行政管理
  • 简介:中国宪法学在大的脉络上可以分为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大基本流派,其中以规范主义中的自由规范主义占据学术的主流地位。规范主义内部又分为保守规范主义、新保守规范主义和自由规范主义。历经改革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初步形成并在"良性违宪争议"与"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中得到体现。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宪法学术对于时代命题的把握与回应将更加深刻,也必然更有分歧,而这正有利于中国宪法学术的繁荣与进步。

  • 标签: 宪法学流派 规范主义 功能主义 新保守主义
  • 简介:<正>欧洲的法律融合——也称法律的"欧洲化"(Europ(?)isierung)——即通过各个欧洲国家创设同一的、相近的国家法律,抑或以融合为基础创立超国家的统一的欧洲法律——这一运动过程今天正方兴未艾。我们可以根据四个维度来对此加以考察:即该运动的容量(Volumen)、强度(Dynamic)、更新率(Aktualitt)以及

  • 标签: 法学理论 民事诉讼法 超国家 集团诉讼 更新率 法学方法论
  • 简介:“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到今年已经是第四届了,张文显是这个“论坛”的创始人。它是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及特邀专家共同主持、每届博士生轮流组织的一项制度化的重大学术活动。“论坛”的宗旨主要是为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们创造一个自由、开放、严谨的学术环境,

  • 标签: 专业 博士生导师 博士研究生 学术环境 前沿 大学
  • 简介: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涉具体罪名为研究对象,参照最新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对各特定犯罪的规定,结合国内最新司法判例和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究对定罪量刑中热点、疑难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是国内第一本以判解性。

  • 标签: 判解 学理判 犯罪疑难问题
  • 简介:为期两周的新加坡职业教育考察之旅,虽说时间不长,也不是十分全面,但他们先进超前的教育理念(如无界化等),精良的教学设施,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及校企合作,十分敬业的教师队伍、人性化的管理模式、把学生当成顾客,提供体贴入微的服务,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让我们感受良多,也给我们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启示。

  • 标签: 人性化服务 教学工厂 无界化
  • 简介:高等院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加强高等院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讨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也应该包括教师的主体性和学生的主体性两方面。本文重点探讨我国高等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体中,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高等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特征。

  • 标签: 法制观念 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教育 法治理念教育主体
  • 简介:在商法学的教学改革中,将商法教学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商法理念的确立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应当运用多种教学方式,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有别于传统民法的商法理念,训练学生掌握商法实务的各项技能,帮助学生正确适用民法或商法,以便学生毕业后能够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服务。

  • 标签: 商法学 教学目标 商法理念 商法能力
  • 简介:考察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对于不法归责的实质作用,对于重新认识故意与过失、正确界定“制造禁止风险”及反思刑法归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否定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具有影响的规范主义观点,其结论和论证均不能自圆其说。目的主义和客观归责论均试图在统一的归责模式下来论证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的意义,但要么存在主观优先的方法论问题,要么无法消解体系内部的矛盾。要正确认识特别认知在不法归责中的相关性,需要以法益保护中的“制造禁止风险”为链接,使特别认知这一存在要素成为规范体系的评价对象。在理解“制造禁止风险”时,两对误解亟待澄清:一是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是否容许不可混淆,二是过失犯和故意犯存在不法构造上的本质差异,不可适用统一的归责模式。故意犯以“行为人的实际认知”支撑主观不法的成立,因此当行为人基于特别认知开启风险实现可能时,就制造了禁止风险。过失犯中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不能产生特别的注意义务,特别认知的存在不能证立义务违反性的成立,仅当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避免特别认知到的法益风险时,才可能成立过失不法。

  • 标签: 特别认知 故意 过失 制造风险 实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