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说法,本意在于鼓励法学院新生尽快熟悉实践中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技术。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这句话被引入中国,它就被误读为法律人拥有且应当拥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本文试图探讨这一误读的成因,论证所谓“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人所专有,以及在所谓“法律人”共同体中也不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方式。进而本文还将指出,这种误读是中国法律人有意营造出来的结果,因为他们可以借此获得话语权威以及其他一些特权。本文不想贬低常规意义上的法律技能,而只是认为,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
简介:第一章思象与表象比较第一节易生混淆的一些说词(一)相相,指外在的客观事物的“形质”,虽与“形”义近;但它是从客观事物的自在性的角度来看待。实相,即客观存在的实物,它是在未被注入人的主观因素之前的自在样态。(二)形与象。形,《易传·系辞上》“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形,是不以人的存在与否为转移,也不以人的见与未见为转移的客观物体,是从三维的几何学的视角来看待。形所以在物。象,“见乃谓之象”,它是在人的感知中产生于心灵意识。是“相”溶入主观因素“现象于意识”,是“形”在人的生命活动中的呈现,是从“实相”提炼出的生命的形式。形象,是“形”和“象”构成的偏义复合词。义偏在“象”,是“相”与“形”在意识中的“现象”,(象呈现于意识)也就是“象”。象所以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