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并且在《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原则。具体有鼓励公平竞争、制止非法垄断行为、防止执法机关权力滥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非强制性制度首创于美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其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提高了执法机构处理反垄断案件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执法资源,弥补了反垄断法的不足。在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大形势下,对《反垄断法》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5条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所做出的规定十分笼统,而垄断行为却变得愈加复杂,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法难度。因此,完善经营者承诺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结合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与其他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
简介: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引致垄断力的现象客观存在,对数据的控制可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行为的反竞争效应,数据垄断的规制成为现代反垄断法应然使命。结合数据生命周期与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行为可窥探出数据的竞争影响。芝加哥学派理论指导下的现代反垄断法未能把握多边市场特质从而纵容了数据垄断,反垄断法的执法思路和方法需有所转变。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外,应区分数据权与数据可携带权的配置对反垄断法产生的不同效果,一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协调的制度建构,另一方面需在数据可携带权场景化图谱中觅求推动反数据垄断的平衡点。而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内,则应探寻出依赖于完善必需设施原则的进路。
简介: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前,苏共一直占据话语权的垄断地位。随着公开性的推行,苏共逐渐不再进行话语垄断,但仍然是话语权的主导力量。但是,毫无限制的“公开性”却给民主派宣传反苏反共思想、夺取话语权创造了条件。苏联共产党和政府面对话语主体增多的情况没有出台相应的管控措施,面对民主派的强势进攻时的应对策略不足,同时苏联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又损害了苏共自身的形象和信誉。最终,苏共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丧失了自身的话语权。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不断巩固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同时重视话语权的有效性。
简介:药品领域超高定价原因错综复杂,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反应强烈。此起彼伏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彰显了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治理药价虚高的决心,但由于情况复杂,一时偏见与误区难免泥沙俱下,褒贬不一,治理效果也相去甚远。药价虚高的治理应建立在正确归因的基础上,要"因药而异"、对症下药并"分而治之"。在国家医药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对于市场供给明显不足的孤儿药领域,政府应该给予产业扶持、激励,此间的高价行为交由《价格法》治理;对于市场供需平衡的普通药品领域,超高定价行为的治理应该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治理。执法中的重点或者痛点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高价的认定、救济方案的选择等。
简介:摘要和谐的班级需要教师去用心经营,要像经营家庭一样付出辛劳。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教师有责任,用满心的真诚去对待每一个孩子,赢得他们的信任,从而与孩子们和谐相处,让他们在宽松的环境中成长与学习。
简介:现行中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实施存在诸多困境,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详细的立法指引,合理借鉴欧盟与德国经验对于提升我国宽恕制度效用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我国宽恕制度适用现状实证分析的前提下,为建立一套成功的、体系化的、科学合理的宽恕制度可从以下路径着手:首先应当廓清宽恕制度适用范围以及表明宽恕制度的使用目的,即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横向垄断协议且例外排除适用于组织者与强迫者;其次宽恕类型应当系统化、法定化,即应当以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两种模式并行且设置阶梯式的减轻处罚幅度;最后申请程序应当多样化、稳定化,即可以引入正式申请与非正式申请两种路径且应当使申请流程法定化。
简介: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本质是以竞争的法定秩序型塑自然秩序。但是,在竞争的自然秩序向法定秩序演化的过程中,法定秩序本身却并不稳定。其根源在于法律解释。反垄断法的文本结构抽象吸收具象,违法认定效果消融要件,分析方法经济学遮蔽法律的特点,使得传统法律解释规则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凸显局限。要使反垄断法解释成为可能,亟需知识转型与方法重构。以哲学诠释学观照反垄断法的解释,引入“前理解”的观察,可以框定反垄断法的“前理解”及其构成,与各组成部分的关联等反垄断法解释的基本问题。进而,基于融合模式的法律解释学,从解答“确定性-妥当性”解释架构下所引发的确定性标准问题出发,建构反垄断法解释方法的深层结构,可以为克服规则怀疑主义确立坐标,为反垄断法价值的体系化、适用的规范化和反垄断法传统形成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