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
简介:[摘要]:伴随我国经济和工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重视我们赖以 生存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要求迫在眉睫。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 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依据,有利于行政机关对涉及污染的企业的管理以及社会 公众对污染环境现象的监督。这一制度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