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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多年,去年连续遇到两个专利无效的案件,引发笔者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审限的思考。案件一:笔者的当事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起诉一家山西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侵权诉讼由于案件被告对专利提起无效而中止。此后案件在复审委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该无效决定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复审委决定,专利权人又将其诉至北京高院,最后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决定,判决于2014年12月送达。至今时间已满一年复审委仍然未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山西的法院又一定要等到无效决定出来才同意审理,因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专利权人维权无门。

  • 标签: 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人 审限制度 设置 知识产权诉讼 一审判决
  • 简介:通过对某基层法院的调查发现,实践中通过“借”、“换”、“要”等方式“隐性”超审限的行为普遍存在,不但背离程序正义与效率原则,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之所以存在这一顽疾,法律规定固然有一定的局限,而法院角色的失位与外部监督的不足也难逃其咎。要从司法层面解决这一难题,法院要回归本职、确保司法中立;同时要细化审限管理规定,规范延长审限的审批程序;另外还要规范司法文书,完善对超审限行为的外部监督机制。

  • 标签: 审限 “隐性”超审限 延长审限 刑事诉讼
  • 简介:涉港澳民事诉讼在中国大陆民事诉讼分类中归入"涉外"之列,审限管理与普通民事案件区别对待;前者为裁量审限,后者则规定审限。这种区别对待既缺乏法理依据,也已不符合实际需要,因而应当改革。但由于严格考核下的审限本身存在诸多弊端,并不具备实际诉讼周期控制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比较优势,因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参照普通民事案件审限管理并不具有合理性。应当以保障司法品质为导向,不区分案件性质,一律合理控制案件诉讼周期而非审限,从而实现涉外民事案件审限管理的去特殊化。

  • 标签: 审限制度 诉讼周期 隐性超审限 案件管理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 标签: “撤变”限制 “撤变”一般禁止 禁止不利变更 路径 制度完善
  • 简介:法人目的限制是法人民事能力的具体表现,对其性质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不同的价值选择,是注重对法人设立人的利益保护,还是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权利能力限制说不利于法人责任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行为能力限制说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 标签: 法人 法人目的 目的限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 简介:员工持股计划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员工股的转让与限制是关系员工持股的制度价值实现和持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在员工股转让及其转让限制方面的规定尚待重新梳理和完善。员工持股转让宜坚持附条件的允许员工持股转让,利用税收优惠抑制员工股持有的短期效应,以长期持股为导向、以员工股间接行使为原则设计员工持股制度

  • 标签: 员工持股 转让 限制
  • 简介:对于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实务作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所突破,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海事请求保全,不能扩大至其他非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对象也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不能扩大至其他财产。综合分析中国相关法律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协助制度,除澳门仲裁机构仲裁外,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包括港台仲裁机构仲裁)的,无论仲裁前和仲裁中,中国法院均不应准许对除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 标签: 境外仲裁 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
  • 简介:无论从解释论概念的应有含义出发,还是基于制度目的等考量,撤回上诉都不能等同上诉审中的撤诉,前者也不能涵盖或替代后者。否定上诉审撤诉制度的独立性或将两者混同,不仅有违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义的基本要求,也造成我国司法实务的难题与困境。基于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的完整性要求,必须在撤回上诉制度之外单独设定上诉审的撤诉制度。与此同时,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应当在撤诉要件与撤诉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诉审中的撤诉。

  • 标签: 上诉审 撤诉 撤回上诉 撤诉要件
  • 简介:约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方式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内不为针对自己同业竞争的自营或他营行为。竞业限制指向的不是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而是限制其针对原用人单位的同业竞争行为。竞业限制乃是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特定民事契约,虽然从契约内容来看,契约履行均使当事人处于不利益状态,但对劳动者而言,则属于义务性、约束性、利益损害性约定。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竞业限制应着重考察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先履行经济补偿义务,以此作为判断协议是否生效的主要依据。

  • 标签: 竞业限制 利益权衡 契约 先履行义务
  • 简介: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竞争自由原则的基本法律。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日益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而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手段的翻新,当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在难以受到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时,需要借助竞争法获得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可带来市场优势地位,权利人有时超出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此时则需竞争法对此加以限制。因此,竞争法在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同时,约束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以避免对竞争自由及创新带来不利影响。

  • 标签: 竞争 知识产权 反垄断 权利限制
  • 简介:2013年我国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由原来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的1倍扩大为3倍,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20年来,我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逐步提高。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不能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作用,应该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使其更为完善。。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限制 完善
  • 简介:专利许可中的销售区域限制是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使用权的一种体现,也重申了合同缔约自由原则。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但若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超出专利权限,滥用专有权,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就必须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中规制。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指南时,必须在协调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明确此种行为模式,对个案进行分析,综合衡量多种相关因素,运用合理性原则对其予以界定。

  • 标签: 专利许可 区域限制 反垄断法
  • 简介:引论犯罪参与,是多人共同作用于同一法益侵害结果的现象,是一个事实范畴,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发动。当犯罪参与进入刑法的视野时,即当多数人作用于刑法所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或者对于一定犯罪结果有所作用时,刑法首先要判断的行为人,究竟是以限定于一定条件之下者,方属于所欲规范与判断的行为人?或者只要与行为作用或结果发生具有关联性存在之人,均可纳入行为人的范围?〔1〕或者说,在共同犯罪中,哪些

  • 标签: 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 概念批判性
  • 简介:“使用”是宪法财产权的当然保护范围,机动车限行是公权力对财产权的限制。从财产权限制的性质上区分,“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实际上具有征收效果。机动车限行在现有法秩序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限行措施未必能够促成缓解交通和治理污染之公益目的,并且还存在其他能够达成公益目的而较少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因而限行措施有违宪之虞。财产权的保障首先在于“存续保障”,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并不能借由补偿而被正当化.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只有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 标签: 单双号限行 社会义务 征收 比例原则 存续保障
  • 简介:首批刑法指导案例有关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的裁判,表明"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兼有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选择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则建构。现代刑法学必须兼采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解释: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作为犯罪动机的非规范表达,不仅是影响有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而且能够成为联结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的言说工具。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民间矛盾的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合理解释民间矛盾的基础上,以事实还原的方式诠释民间矛盾与死缓限制减刑裁量基准之间的关系;同时,民间矛盾并不必然带来"由死转生"的结果。

  • 标签: 死缓限制减刑 指导性案例 量刑的社会学模式 人身危险性 民间矛盾
  • 简介:机动车限行本质是对机动车的使用权作出的限制。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理由是公共利益,机动车限行是出于防污治堵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按照对公民财产权限制程度不同的标准,财产权限制的类型可分为公益征收、准征收、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构成准征收。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是法律保留的事项,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 标签: 公共利益准征收 社会义务 法律保留
  • 简介:东亚的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因素同时对区域进程产生着深刻影响,或推动、或阻碍地区的发展。通过对东亚/亚太地区四个重要且具有发展前景的组织进行跟踪分析,本文认为,东亚尽管在经济上有较深的融合,但却缺少统一的地缘政治基础,东亚地区合作也因此困难重重。

  • 标签: 东亚地区主义 地缘经济 地缘政治
  • 简介: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

  • 标签: 集会游行 许可制 报备制 立法规制
  • 简介:案例:王某进入A信息咨询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规定王某在离开A公司以后一年之内不得到同类型的咨询公司工作,A公司额外向其支付六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王某违反上述约定,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工作两年后,王某从A公司辞职,跳槽去了与原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B公司。

  • 标签: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 违约金 约定 劳动者 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