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行政道歉事例大量涌现,但其中的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异化类型,具体包括拒不道歉的缺失型行政道歉、主体遗漏的缺位型行政道歉、对象错误的错位型行政道歉、因素含混的躲闪型行政道歉、内容不清的空泛型行政道歉、过于精炼的浓缩型行政道歉、措词不当的语失型行政道歉、避重就轻的洗责型行政道歉;力避公开的隐秘型行政道歉、重压之下的被迫型行政道歉、方式不当的自辱型行政道歉、路径欠妥的作秀型行政道歉、委托他人的委托型行政道歉、久拖不决的迟缓型行政道歉。类型化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找出症结,解决问题,避免异化的行政道歉出现。
简介:按照社会保障基本规定性及其责任分担机制,社会保障模式可以划分为互助保障、公助保障、国助保障、共助保障、团体保障、国家保障等类型;以此为分析框架,梳理我国农村地区国助保障模式、城镇职工共助保障模式、公务员国家保障模式的实践,揭示诱发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问题的多轨制并存、设计理念偏差、顶层设计缺失原因;进而依据我国新农保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加拿大社会保障模式建设经验,着眼于三十年后的社会发展目标,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国助模式的初步构想,以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系重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统一为建设路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远景方案。
简介: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为探讨不同类型未成年犯的人格特征,研究采用问卷法对225名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犯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抢劫罪和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未成年犯其暴力倾向显著高于强奸罪的未成年犯,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未成年犯在情绪波动和犯罪思维维度上得分显著高于强奸罪的未成年犯;抢劫罪、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未成年犯在人格各维度上均无显著差异;混合罪未成年犯的焦虑程度显著低于抢劫罪的未成年犯,其情绪波动程度显著低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未成年犯,与强奸罪未成年犯在人格各维度上无显著差异。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建议改革我国现行的性犯罪立法,可从根源上降低未成年人强奸罪的发生率;制定未成年犯教育矫治策略,应基于其不同人格特征;健全个体的人格,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和矫治的良好切入点。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罪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简介:自“阿拉伯之春”以降,伊斯兰极端主义日益成为全球非传统安全研究领域的主要议题.以往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极端宗教思想对“一失败,即溃散”的弥散型恐怖主义之影响,但对于弥散型恐怖主义生成根源、传播路径与扩散范围却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区分与探讨.基于对伊斯兰文明圈核心区域、半边缘区域和边缘区域在宗教地位、部族影响、民族国家认同与区域权力结构四种因素的区分,在伊斯兰文明核心区域容易形成向外围单向辐射的跨国弥散型恐怖主义;而在伊斯兰文明边缘区域容易接受来自文明核心区域的影响并成为伊斯兰极端主义扩张工具与动员手段.半边缘区域因地缘上的过渡性和宗教上的亚文明特征而介于两者之间.“一带一路”倡议途径广大的伊斯兰国家,为确保中国海外投资安全,在伊斯兰文明核心区和半边缘区域应该注重发展同当地部族关系,而在边缘区则需要强化政府间官方合作.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简介:农村基层治理事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我国地域广大,各个地区在经济社会条件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乡村社会自身内部也存在差异,由此造成基层治理的不均衡性。我国不仅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落差,而且在南北方农村之间也存在着文化差异,这些构成了农村基层治理的不均衡基础。可从村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维度,构建村庄治理的理想类型,并结合区域分析来展示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不均衡性特征。对于农村基层治理的不均衡性分析,可纠正“千村一面”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两类研究误区,增进对农村基层治理复杂性和规律性的理解,这在政策上和理论上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