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此项改革旨在促使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外延、改革路径,"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庭审实质化、庭前会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关系,还未形成定论,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此背景下,本刊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审判中心研究"创新团队组织本次笔谈,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未来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期为此项改革提供智识支撑。
简介: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应然要求,但庭审虚化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审判方式从审问式转为控辩式,为摆脱庭审虚化现象、推进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与此同时,还需推动刑事审判模式从传统型向现代型、从“伞形结构”向“三角形结构”转变。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它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到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刑事政策、资源状况等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的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方面因素,我国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
简介:"江歌案"是近期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判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其庭审过程展现了实质化庭审程序的基本特征,包括统摄全程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针对性极强的证据调查程序、独具特色的人证调查程序和焦点集中的辩论程序等。以日本刑事庭审程序改革的经验为参照,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应着力于建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与开场陈述程序相结合)、完善证据调查申请程序和人证调查程序、调整法庭辩论程序、取消最后陈述程序,从而使刑事庭审程序各环节前后呼应,始终紧紧围绕控辩争点进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庭审具有更强针对性、具有更高的效率。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中一再规范与完善有关证人出庭的制度规定,但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出庭制度失灵的司法现状却始终未得到有效改观。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推进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解决这一司法痼疾提供了契机。通过对A市"庭审实质化"试点的刑事示范庭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虽然在试点示范效应下的证人出庭率有显著提高,但出庭证人以控方证人为主,且依然存在关键证人出庭标准模糊、证人询问规则不详、当庭证言采信规则缺失等问题。未来的改革进路不应仅停留在强化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单一视角,应在诉讼制度改革的框架之下,以改变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及法官印证证明模式为前提要件,进一步明晰证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将司法资源集中于疑难、复杂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确立出庭证言的询问及认证规则,以实现证人出庭效果的最优。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