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简介:人存在于空间中就会体验到建筑的存在,从建筑学角度说,无论是李巨川的"具体建筑",还是迪勒与斯科菲迪奥(DillerandScofidio)小组的"装置建筑"都赋予了当代建筑以崭新的思想;从艺术学角度说,他们都具有明显的行动艺术(ActionArt)和过程艺术(ProcessArt)的因素,他们通过自身或参与者的亲身体验,用一种行动艺术的方式把新建筑理念即时地、直接地展示出来,使行动艺术变成了观念和建筑之间的媒介物,"手段"变成了"目的","体验"变成了"建筑"。文章旨在通过对当今最前瞻性中外建筑形式的探究,对现代建筑的本质及社会全局性文化变异的审视,力图剖析人、建筑和艺术之间的源本关系,赋予这种文化现象以崭新的概念,人的体验即"建筑"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