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较为微妙的关系:一方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说的:“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①另一方面,一些传媒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了“报道”的层面,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本身、对诉讼参与入甚至法院法官妄加评论,这种缺乏法治意识的做法干预了司法独立,使得司法界对传媒界难免产生“敬而远之”的戒备心态。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的责任都不能化解矛盾。笔者试着从新闻报道职业规范的角度来探讨媒体记者如何通过加强自律,遵守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来报道案件,促进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简介:广播电视离不开语言,而语言的表现尤其离不开声音。声音是构成形式美的物质材料,语言文字的审美意义是通过声音来感受的。广播电视语言是口耳之学,它以声音为媒介诉诸于受众的听觉器官。诉诸于口耳的广播电视语言与以文字为媒介的报刊杂志语言在选择、运用组合手段的方式、方法上是不同的,广播电视语言必须更加注意语音修辞手段的运用。高尔基曾说:“作为一种感人的力量,语言真正的美,产生于言辞的准确、明晰和动听。”老舍先生则强调:除了注意文字的意义而外,还注意文字的声音与音节。这就发挥了语言的声韵之美。广电传媒中的受众要求在得到信息的同时。欣赏有声语言的语音表达艺术。在表达清楚准确,符合习惯的前提下,有意识地通过调配音索、音节、音步、音段等语音单位,创设和谐悦耳的语音之美,不但有利于意义的表达,同时也能满足受众的审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