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于1997年1月1日执行至今已有八年,在这八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不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那些权利呢?
简介:2005年1-11月,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9.85万人,完成年计划17万人的116.8%;指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4.53万人,完成年计划12万人的121.1%;指导和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3.83万人,完成年计划3万人的127.7%;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3%,比4.5%的控制计划低O.37个百分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八大民心工程”之一的就业再就业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提前顺利完成。10月中旬,劳动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来渝调研就业再就业工作时,对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