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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94]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

  • 标签: 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 纳税环节 外商投资企业 消费税 应交税金
  • 简介: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胁使用管理做如下补充说明: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1994)267号文第五条第(-)款中规定的9种资料,并向

  • 标签: 金银首饰 费税征收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
  • 简介:在1984年前实施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条款中,金银质地首饰与其他诸如以宝石、象牙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首饰或装饰品.均归入“其他轻工产品”税目的“首饰”子税目中,增值税税率为16%。适用范围是: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首饰。若用上述材料制成其他非刍饰类产品的,如工艺品则按“其他工业品”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将原税制中的“首饰”子税目和其他珠宝玉石类产品合并,设立了一个消费税税目——“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

  • 标签: 珠宝玉石 消费税 金银珠宝首饰 零售环节 生产环节 税目
  • 简介:<正>2007年7月18日财企[2007]14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行为,保证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质量,维护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标签: 评估管理 直辖市财政厅 评估行为 评估质量 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业务
  • 简介: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备注:晋国税流发(1999)42号八月二十六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

  • 标签: 铂金首饰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费税征收 范围注释 征税范围
  • 简介: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人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人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 标签: 事业单位资金 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
  • 简介: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访”}_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怦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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