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制已实施几年了,但在应税劳务与货物适用税目界限问题上,企业人员及税务人员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现将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容易出现争议和分歧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拿一些典型的问题加以说明:I.某通讯器材厂为邮电部门生产铁架并负责安装;2.某铁路服务部【1负责为客户看管、装卸物资,装车后用绳子和蓬布加固物资,并在收费发票上详细列明各项收费的数目,其中包括绳子和蓬布的价款在内。上述2种情况,国税、地税部I’1分别按各自税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从实际工作中看出,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1.有的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与增值税的货物混淆在一起,划分不清,把本不属于混合销售的问题搞成混合销售;
简介:在1984年前实施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条款中,金银质地首饰与其他诸如以宝石、象牙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首饰或装饰品.均归入“其他轻工产品”税目的“首饰”子税目中,增值税税率为16%。适用范围是: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首饰。若用上述材料制成其他非刍饰类产品的,如工艺品则按“其他工业品”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将原税制中的“首饰”子税目和其他珠宝玉石类产品合并,设立了一个消费税税目——“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
简介:两汉三国吴时期,以“算”为单位向15岁至免老年龄的成年男女徵发赋税和徭役。“算”不仅意味着有交纳赋税而且有服徭役的义务。“算赋”意为“以算课徵赋税”,而非单一税目。算赋不仅包括每年120钱的人头税,还包括吏俸、转输、缮兵等各种杂税。赋役场合的“事”为动词,意为“服事”。长沙吴简“口。事。”的“口”指户内家庭人口总数,“事”指有赋役义务的口数,包括7—14岁交纳口钱的口数和有“算”义务的口数,相当於後代的“课口”数;“算。事。”的“算”指有“算”义务的口数,“事”和天长汉简的“事算”一样,指实际服“算”的口数。“算”、“事”簿籍按月统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