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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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访”}_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怦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