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表明这并非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正解。原因在于将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证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盖然因果关系、表面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等多种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概率统计等多种证明方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使得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得以减轻,而并非直接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应界定为逻辑上属部分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属相当因果关系。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可能,在这一方面,比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证明制度也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借鉴。
简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犯罪在刑法适用中却存在诸多困境。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就其成因,试从实体和程序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阐述。
简介:刑法修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协调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协调属于双向性的协调,而非单向性的调整。刑法立法原则和刑法立法政策没有将协调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导致刑法修改过程中出现刑法用语不一致、刑法条文设计无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不协调等问题。要修改制定出一部体系协调、内容完备的刑法典,必须在刑法修改过程中贯彻协调性原则,依据“四不”的内容协调性标准和“三孽”的形式协调僻标准判断和廓清修蔚耐程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