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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结果
  • 简介:汉语词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多层次地加以认识,包括词义内容,词义演变,词义系联等,其每一个层次都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因此,重视从文化的角度研究词义是非常必要的。

  • 标签: 汉语词义 词义内容 词义演变 词义联系 文化内涵
  • 简介:本文首先讨论副词重叠的性质与范围,然后对副词的重叠形式,主要是对单音节副词的重叠形式在句法、语义、语用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

  • 标签: 现代汉语副词 重叠 句法 语义 语用
  • 简介:本文针对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关系,取司法独立审判权和表达自由作为考察视角.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二个独具特色的价值层面,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然而,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因其在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取向不同,二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反映出自由与法治存在的深层次紧张关系.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其有着合理的张力,有利于二者价值的实现,遂提供一套制度性保障机制是必要的.本文拟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正当性与合法性设计,设定其基本制度、处理原则和组织形式.

  • 标签: 表达自由 审判权 司法独立 宪法价值 法治 审判独立
  • 简介:本文旨在对英汉语中逻辑连接的不同类型和在英汉翻译中对逻辑连接的处理进行对比研究,指出在翻译中应根据不同的语境和交际目的等因素分别采用省略、对译、增译等方式,使译文与原文在最大程度上对等。

  • 标签: 衔接 语境 逻辑连接
  • 简介:成语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惯用的固定词组或短语,是语言的精华。它具有言简意赅,形象生动等特点,因而往往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它即是语言中的重要修辞手段,同时其本身也是各种修辞手段的集中表现。汉语中成语极为丰富,它主要以四字结构为主,其结构严谨、文...

  • 标签: 汉语成语 英语翻译 四字结构 法律英语 习惯用语 英语文体
  • 简介:现代汉语是高校中文专业的一门基础学科。现行的现代汉语教材一般具有三个特点:重复性、抽象性、隐含性。由于这些特点一方面滋生了学生的厌学情绪,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困难,因此教师要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为最高目标,针对教材的特点,结合学生实际,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 标签: 《现代汉语》 重复性 抽象性 隐含性 教学方法 教材
  • 简介:本文选取上古时期汉语言说类动词作为研究对象,考察这些成员在上古文献的使用情况。通过对言说类动词词义进行共时词义系统的分析和历时词义演变、词汇兴替的考察,试图对义场词项的增减和词义的演变作出解释,从而揭示言说类动词演变的规律。

  • 标签: 言说类动词 义位 聚合关系 组合关系
  • 简介:中国现代哲学是由一整套语汇构成的,中国现代哲学语汇从16世纪中叶的缘起到20世纪30年代的定型经过了三个阶段。在其整体演化中从文化背景上可以分为1840年前的以西屈中和1840年以后的以中屈西的哲学语汇生产趋向。从语言学视角看,表现为从古代汉语型哲学语汇到现代汉语型哲学语汇的演进。对其语言学演化作逻辑的把握,又可以分为从利玛窦/马礼逊型的古代汉语旧词到严复型的古代汉语新词到梁启超为代表的日本新词的演化过程。

  • 标签: 中国现代哲学语汇 古代汉语型哲学语汇 严复型哲学语汇 日本新词哲学语汇
  • 简介: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在个人进入政治共同体后,其权利范围总是受特定政权所倚重的合法性理论影响。合法性理论背后的文化基础,在不同文明类型中,通常是被不同宗教所限定,宗教与文明的类型甚至直接影响了对表达自由权利本身的容忍尺度。在这其中,宽容的文化因子,发挥着重要作用。

  • 标签: 表达自由 文化依赖 文明类型 宗教 宽容
  • 简介: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激进的、非制度的甚至带有暴力倾向的利益诉求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主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需认真分析利益诉求的现状、诉求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新型利益表达机制。

  • 标签: 社会转型 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 公共意识
  • 简介: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从古至今,对执法的“刚性”向来是用“山”这一隐喻加以表达的。于是,就有了形容司法公正无颇以及法官刚正不阿的“执法如山”等话语。这种观念深深地嵌入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尽管法制的时空发生了变化,但与“执法如山”观念一脉相承的严格依照制定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治理方式并未有根本性的变化。

  • 标签: 公正司法 执法 和谐观念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 实践
  • 简介:分散的利益诉求在行政立法中往往较难得到保障,故有必要借助于组织化利益表达方式,但该方式在我国存在着诸多困境:利益的组织化有着一定的制度性障碍;不同利益群体间利益表达能力失衡,部分强势利益集团能够“俘获”行政立法主体。而一些弱势利益群体则因组织化程度低及缺乏利益代表等原因而在行政立法中集体失语;作为一个重要的组织化利益体的行政机关本身存在通过行政立法将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危险等。因而,有必要降低利益主体的行政依附性,赋予其必要的结社自由;提高弱势利益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利益均衡表达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的立法程序,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等。

  • 标签: 行政立法 利益组织化 利益表达 困境 对策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契合了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趋势,当前处理好群体利益关系问题是摆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的中心问题。因此,要明确利益表达权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培育成熟的利益表达主体,疏通利益表达的渠道,行使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 标签: 利益表达 国家治理 现代化
  • 简介:歇后语是俗语的一种。纂辑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杂纂七种》中的歇后语,有许多属于法律范畴或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涉及到刑事法、民事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对应于现代法律部门的各色法律现象,反映了当时人对法律及其运行状况的体验和认识。歇后语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多是“引子”,有时“注释”也涉法。歇后语反映当时社会的主流法律意识和观念倾向,尽管它对某些法律现象的反映有滞后性,个别歇后语也有不精确的情况存在。

  • 标签: 歇后语 法律文化 杂纂七种 法律体验
  • 简介:从在江西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结束,这段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展现的是红色农村地区对共产党人法制实践的接受和反应。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不仅进行暴力革命,建立割据政权,同时还开展一系列社会革命,其中就包括对婚姻制度的改造。革命时期对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解,也是现实革命动员的需要。文章通过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表达的分析,阐释革命与法律的互动和冲突及其现实选择。

  • 标签: 革命 婚姻自由 法律表达
  •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 标签: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价值理由 法律规范 立法技术
  •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 标签: 网络表达自由 国家义务 比例原则 “法释〔2013〕21号” 合宪性
  • 简介: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又称思想表达识别的例外原则。它只存在于特定的表达形式中,即表达与思想难以区分,甚至必须被认为混合在思想中。合并原则关注的是作品的表达性成分和作品表达体现的思想是否难以区分,或者表达性成分很有限以致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不构成侵权。合并原则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价值。

  • 标签: 著作权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合并原则 计算机用户界面
  • 简介:经济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利益的分化、“发展综合症”和制度的缺失使得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断裂,损害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宪法是现代社会最根本的危机防范机制,是社会的安全阀门。在改革共识破裂的情势下,应该以宪法作为社会的根本共识,通过完善表达、博弈、协商等宪政机制为各阶级、阶层在自治、妥协与合作中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奠定制度基础,实现动态的社会和谐。

  • 标签: 断裂社会 合作主义 宪政体制 社会和谐
  • 简介:学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集中在因原审裁判瑕疵是"发"还是"改"与法律适用过于弹性化的叠加导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上,由此形成了独我是好各自表达的审级诉讼冲突。期间,因人为关系投送了法律无法承载的利益期待使话题越发显得胶着和沉重,以至于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畅因素,还有公权私化、借案谋私倾向以及群体裁判下的错案问责缺失等,不能不说情形混迹十分复杂甚至难以名状。对此,笔者仅从主体行为归责出发以缩限法的任意性标准为目的,力图达到技术与思想双重治理的品质效果。

  • 标签: 发回重审 审级利益 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