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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个结果
  • 简介:法治的整体性是法治发展和法治研究中都必须关注而又被有所忽略的重要问题.尤其在具体法治的理论被提出以后,强调法治的整体性或整体法治,对于完善法治理论与全面进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具有内在结构、对外联系和发展过程上的整体性质,强调法治整体性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法治的整体优化,全面推进和建立法治.

  • 标签: 法治 整体性 中国 法制 法治结构
  • 简介:考察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把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综合起来,并且放到整体法律关系背景之下。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意义只有在整体法律关系有机体中才能体现。揭示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间以及二者与整体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可以引导人们从新的视角重新思考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解决长期以来对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困惑。

  • 标签: 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 简介:<正>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形式,目的是为了能集思广益,群策群办,强化案件的审判力量,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合议庭的整体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从当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议庭整体

  • 标签: 合议庭 整体功能 主审人员 作用的发挥 民事审判组织 人民陪审员
  • 简介:区分制共犯体系的逻辑起点是限制正犯概念。这一错误的逻辑起点,导致区分制共犯体系产生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无法实现、共犯从属性违反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共犯处罚根据论在根本上本末倒置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立法论上看,区分制共犯体系并不值得采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应当摒弃区分制共犯理论。

  • 标签: 限制正犯 区分 从属性 处罚根据
  • 简介:“制宪权”之所以成为无法无天、完全失控的权力,制宪主体之所以有权代表“政治统一体”作出“根本政治决断”,原因均在于它们代表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公意”。卢梭意义上一贯正确的“公意”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虚构,却被移花接木用于现实中的制宪和立法过程。在现实世界,“公意”至多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少数人的意志一样会作出错误判断,只不过在一定条件下犯错概率更小而已。一旦祛除“公意”一贯正确的光环,制宪权就不过是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政治统一体”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统一,不同意见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制宪权”“政治统一体”这些指向无限权力的怪兽也就得统统回到潘多拉魔盒里。

  • 标签: 制宪权 公意 方法论整体主义
  • 简介:整体主义正义理论从古代到现代存在多种理论形态,其中追求城邦利益的整体主义正义和追求社群利益的社群主义正义是整体主义正义理论的两个典型代表.尽管整体主义正义理论在从古代一直到近现代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说与主张,有些甚至明显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它们至少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认为判断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个体能否促进其所在的整体的利益.如果个体的行为有利于整体的利益,则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也就具有了正义性;反之,就不是正义的.整体主义正义理论把维护和增进整体利益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把是否有利于整体利益作为判断个体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可以为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的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

  • 标签: 整体主义正义 城邦正义 社群正义 环境保护
  • 简介:社会整体利益因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而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维护的对象,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有别,其各自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也有异。基于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等认知,国家制定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并通过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作出凸显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 标签: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 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
  • 简介:我国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存在诸多根本性缺陷,目前已成为法治反腐的最大障碍。应删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然后将受贿罪罪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索要、约定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至于行贿罪罪状,可考虑修改为:“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的职务,任何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任何不正当好处。”还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以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此外,由于受贿罪在罪质上明显不同于贪污罪,应对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及适用条件。

  • 标签: 法治反腐 贿赂犯罪体系 立法完善 受贿罪 行贿罪
  • 简介: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在关于中国古代分家、遗嘱、赠与等财产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少误解,这导致他形成了中国家父享有家产所有权的观点。今天,当更多的文书资料特别是徽州文书得以整理面世后,对滋贺秀三著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有可能提出质疑和讨论了。实际上,中国家长从属于作为整体性的“家”。因为在近代法制转型之前,家产尚未完全分离为个人财产,家长可以管理和增益家产,却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以分家习惯为主线索,围绕滋贺秀三的著作,结合其它财产习惯,对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之前的家产制进行一个尝试性的探讨颇有必要。

  • 标签: 家产 家长 整体性 分家习惯
  • 简介:市场经济为各主要国家所采用,通讯、运输和信息等革命性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战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等,是经济全球的必要条件。它是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各国经济上的高度相互依赖、国际组织间合作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急遽增加等方面。经济全球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这些国际规范对列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具直接作用,其进入内国法具有高层次、具体、强制性的特点。这从世贸组织的实践可窥一斑。国际规范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入内国法,从而导致列国的法律规范、执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价值等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的持续发展又势必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制度逐步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即全球法治

  • 标签: 全球化 内国法 国际规范 法治诉讼模式 犯罪控制 正当程序
  • 简介:经过几十年的积极探索,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立法公开的制度。这些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随意性较大、实效性不够等问题。这是由于立法机关对立法公开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立法公开形式的针对性不强、立法公开工作责任制的缺失、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不高、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者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原因造成的。今后应当从这些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 标签: 立法程序 立法公开 公众参与
  • 简介:制订“经济稳定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沿性、复杂性、技术性、和灵活性”等为理由反对制订该法的观点混淆了制度与政策的不同功能。其在调整目标上,除传统的“四大魔方”外,宜增加生态环境标准。在机构设置上,宜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门委员会,使得中央和各地方、各行业都有合法的利益诉求平台。在实施机制上,应建立一致行动原则和违法审查机制。此外,该法也应尊重对私法主体的信赖保护。

  • 标签: 宏观调控 基本目标 违法审查 经济稳定法
  • 简介:从人权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的自然权利的内容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化。当代环境问题导致人的良好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与人权既具有一脉相承的理论基础即人的自然权利,也具有协调一致的理念基础即“人类生态中心主义”自然观。在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封环境权与人权的平衡开启了一条重要的值得借鉴的环境权人权和司法的路径。

  • 标签: 人权 环境权 联系 协调
  • 简介:推动法学科学和现代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深入开展法学范畴研究、协同推进法理研究、并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有效对接,是实现法学科学和现代的必由之路。论文以追忆1988年"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为铺垫,论述了在中国法学新时代全面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意义,探讨了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的路径和方法;分析了大力推进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互相对接的客观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方法上的可能性,探讨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互相对接的路径和方法。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起来,其要义就是把"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并轨,构建以权利为本位、以法理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法理学。

  • 标签: 法理 法学范畴 权利本位 法理中心
  • 简介: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私法上的契约即因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公法上的契约即以发生公法效率为目的的契约。契约自由原则是私法上契约的基本原则,在公法上这一原则受到限制。近代以来,为了公共利益,法律上强制缔结的契约(强制契约)一直在增加。

  • 标签: 契约化 刑法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 意思表示
  • 简介:从我国宪法功能看,不适宜宪法司法;从我国司法权能看,不可能先法司法;从我国法律体系看,不必要宪法司法;从现行案例看,不导致宪法司法.

  • 标签: 宪法司法化 国法 权能 中国 法律体系 案例
  • 简介:(一)民法法典和部门法的时代背景倘若只允许我用一句话回答民法典和部门民法是如何形成的,我会说: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是理性自然法运动的产物!

  • 标签: 民法典 法典化 部门法化
  • 简介:无论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非犯罪是相互依存,相互印证的概念,两者都属于刑法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单纯地强调犯罪或是非犯罪都有片面之虞,是对这两个概念内在价值意义的不全面理解。犯罪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刑事法治的内涵构造;非犯罪则对构建刑事和谐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 标签: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刑事法治 刑事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