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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87年6月5日,富美经营部与成都市西城区第一饮食公司(下称西饮司)签订并申请公证了由富美经营部租赁经营南林小餐的协议。协议规定,南林小餐实行租赁经营后,除申报改名为“富美商场”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变更企业法

  • 标签: 租赁经营 商场 债权债务 经营企业 补充协议 承租人
  • 简介:我系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2002年2月,张某、骆某夫妇因经营木材向我社贷款5万元。当年底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今年1月.我再次上门催贷,骆某拿出与丈夫张某离婚的协议书对我说:他俩已离婚半年多了.离婚协议注明5万元贷款由张某偿还。我又找到张某,得知他离婚后已因车祸致残,负债累累,根本无力还贷,请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 对抗 分割 2002年2月 农村信用社
  • 简介:<正>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 标签: 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运输合同关系 托运人 债权关系 收货人
  • 简介:以股份清偿债务[1]是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偿债方式,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关于以股份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清偿债务往往存在股份定价方式简单、定价不公允、定价程序不透明、商誉泡沫严重、未考虑非控股权折价和流动性不足折价以及债务人重整后业绩太差等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容易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以股份清偿债务既涉及法律,更涉及投资,在本质上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重整计划必须详尽披露股份定价依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重整计划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果股份定价采用未来收益法而不是资产基础法,重组方或债务人大股东应当作出业绩承诺,债权人获得的股份的权利性质可以有别于债务人原股东保留和重组方获得的股份。此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没有通过以股份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侵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

  • 标签: 重整程序 以股份清偿债务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保护
  • 简介:论侵害债权●任自力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本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由于诸多历史原因,现行法律尚无这方面...

  • 标签: 侵害债权 第三人 债务人违约 债权人利益 债权相对性 侵害行为
  • 简介:在债法关系中,强势债务人以"司法碰瓷"的手法企图逃脱债务,期间,由于公力救助不力迫使债权人转而实施自救并频发绑架和拘禁债务人事件,为此引发对债权人课以非法拘禁罪正当性的质疑以及设定自助行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思考。通过法益衡量认为允许债权人适度介入自助讨债行为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并对自助适用的条件、范围及其入罪情形和类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从而得出在当前公力救助不力的情况下为追索债务而实施自助行为应以不定罪为原则定罪为例外的结论,以期构筑自助行为法律化、方式多元化的民刑共济价值取向。

  • 标签: 自助行为 非法拘禁 强势债务 法益衡量
  • 简介:自然债务是民法学者很少涉及的一个概念.文章着重考察了自然债务、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之联系与区别,从而大体从理论上界定了自然债务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了其构成及效力问题.最后,就这一制度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自然 自然债务 法定义务 道德义务
  • 简介:目前,我国已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首,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新近颁布的《合同法》等在内的民事法律体系,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但仍有些重要的债权保护问题没有涉及或还不完善,形成债权保护的空白和缺憾。以下,笔者将不揣浅陋谈一下自己对保护债权的认识。

  • 标签: 债权保护 担保 保全 破产 第三人侵害 债权制度
  • 简介:债权平等一直以来被民法学者奉为圭臬。对于大多数学者来说债权平等似乎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少数学者则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债权的隐秘性以及相对性角度为债权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实证法为了回应债权平等在破产法以及诉讼法执行程序中分别确立公平清偿原则和参与分配制度。然而我国实证法却在多个领域又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就其理论基础而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只能够说明债权人的主体地位的平等却并不能够直接推导出债权本身的平等,而债权的隐秘性和相对性理论也不能够得出债权平等的结论。实证法的突破和理论基础的虚假性使得债权平等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 标签: 债权平等 公平受偿 优先受偿 债权平等突破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标签: 婚姻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保证债务 无偿保证
  • 简介:<正>《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 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期限
  • 简介:司法解释体系在处理买卖、租赁等多重债权问题时,基于不动产、普通动产及特殊动产等规制对象的区别,设置有先行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效力等判定因素,从而成立争议命题即"债权顺位规则"。该规则对于实际履行对象的安排,系双重考量效率与风险,体系上自洽性与阶序安排存在讨论空间,在形式上有违债权之相容性。该顺位规则宜视为基于法院纠纷解决程序而衍生的实体规则,其作为法官对待个案争取"同案同判"的审判标准,于审判环节之外不构成优先债权现象。

  • 标签: 多重买卖 债权相容性 违约责任 顺位 公信力
  • 简介:本文介绍了关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两种不同观点,并就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谈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同时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几种具体形态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标签: 债权 不可侵性
  • 简介: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因而,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 标签: 运输合同 提单权
  • 简介:<正>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却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况,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能否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

  • 标签: 被执行人 债务人 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强制执行
  • 简介:债权反映着财产流转关系,实现债权是债关系的目的,只有实现债权,才能促进流通,维护交易安全.然而,现实中交易风险丛生,危害着债权人利益,影响着交易的顺畅和商品的流转,如何构筑债权的防范体系,防范债权,减少风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研究价值,也是债权制度研究的终极目的.

  • 标签: 债权风险 防范措施 救济制度 交易环境 法律环境 交易行为
  • 简介:侵害合同债权民事责任略论余文凯随着债之相对性理论的修正,立法和判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确认,对债权的保护越来越充分,侵害合同债权,是侵害债权的最主要形式,指第三人知道他人合同关系的存在,故意非法干涉他人履行合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对...

  • 标签: 侵害合同债权 第三人 民事责任 债权人利益 合同债务 干涉行为
  •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陈云认为:债权转让后,产生债权的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不影响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其权利的转让达成一致协议,并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与程序,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在受让权利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受让人虽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是基于转让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 标签: 无效合同 债权转移 合同相对性原则 权利转让 债权转让 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