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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A公司因长期亏损被效益较好的B公司兼并,A公司原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被兼并前曾欠过c厂数万元加.7-费未还,该双方签有还款协议,并约定发生纠纷由C厂所在地法院裁决。C厂遂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偿付A公司所欠款项。B公司则以C厂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管辖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该双方的管辖约定协议能否约束第三方?实体意义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能否也由兼并后的企业承继?

  • 标签: 公司兼并 企业 兼并 债权债务 款项 亏损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尚待检验,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条文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标准”推定规则不改变,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困境就难以得到有效改善.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区分日常夫妻共同债务与特殊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同时,应在特殊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下提高债权人的注意、审查义务,实施“共债共签”.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外部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 简介:韩国传统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其标的物的担保价值较高,而且还因'登记'这一公示制度的完备,担保权的取得及向第三人优先主张权利较为容易,所以韩国一直利用这种不动产担保制度。近年来,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动产及债权担保价值的再发现,利用动产及债权担保价值的交易增多,其重要性也随之增加。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金融产业的飞跃性发展,认识到挖掘信用危险性低的金融需求者与持续性金融供给的必要性。在这一过程中,韩国开始关注在过去的金融交易中

  • 标签: 债权转让 转让担保
  • 简介:一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瑕疵担保责任是主要适用于买卖契约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出卖人就买卖标的之权利或其标的物本身之瑕疵,所应负之法定责任。其中"瑕疵"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瑕疵,一种是物之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

  • 标签: 债务履行 履行责任 担保责任债务
  • 简介:定金债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定金具有担保功效,其客体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代替物。定金债权存在被特定化的可能。不同种类的定金中,只有违约定金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对违约定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应当予以类型化,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当注重破产定金债权的撤销问题以及定金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破产定金债权的处理十分复杂,但是,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思路,首先应当明确定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并以此作为研究的立足点。

  • 标签: 定金债权 破产别除权 类型化分析
  • 简介:我国《合同法》规定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它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债权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是,在附担保债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附担保债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价值。

  • 标签: 附担保债权 撤销权债权人
  • 简介:去年春天,金某为自己口袋里的十几万元“死钱”怎样能变成“活钱”颇费脑筋。经再三斟酌,他觉得还是搞汽车运输比较适合,因为自己曾从事过交通运输经营,有一定经验。可搞运输成本大,手中资金又不够买一辆营运货车,他便想到了“借财生财”。2002年4月12日,金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部

  • 标签: 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 执行效力 公证效力
  • 简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针对银行作出付款指令,从而履行针对债权人的义务。在该类案例中,当债务人认为其付款指令存在错误,及时禁止或者撤销该付款指令,而银行依然执行错误的付款指令时,只要债权人可以善意信赖银行进行的支付即是债务人的给付的情况下,银行没有直接针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 标签: 不当得利请求权 善意 信赖保护 给付
  • 简介: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 标签: 债务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
  • 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 标签: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 相对效力 约定无效主义 约定对抗主义
  • 简介:要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内涵,需要我们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共同债务、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相邻概念之界定入手,探讨该制度在债法上的定位及其制度价值,并对其典型形态进行归类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共同侵权法律行为与继承法律行为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 制度价值 共同侵权
  • 简介:以"民法社会化"为题的探讨多是从抽象的宏观的角度出发的,仅囿于价值层面上的定位;笔者以为民法的社会化问题已实实在在的表现为社会现象.本文从债权的规范基础、债权相对性的被突破、债权物权化等方面全方位地探讨了债权的社会化问题,并对其社会化的前景作出了一定的预期.

  • 标签: 债权 社会化 民法社会化 债权物权化 债权相对性
  • 简介: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是指在公司解散之后因数额存有争议,或本身是否存在尚不确定,或没有通知申报等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不确定因素而难以清算处理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这些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有疑问或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导致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得不到保障。对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置应分公司清算中和公司注销后两个时段进行,并应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置未作规定,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 标签: 公司解散 公司消亡 公司清算 悬疑债权 公司法
  • 简介:模糊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某种瑕疵,需经特定的程序予以重新确认的债权。模糊债权属于法学的范畴。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模糊债权的前提是原始债权已经产生。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债权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即为原始债权。所以,从一般的法律关系来看,原始债权是客观存在的。如:由销售一部汽车给乙,乙应当付汽车款8万元,但未支付,甲因此享有8万元债权。(二)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某种假疵,该想疵为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所以,模糊债权是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原始债权的异化和演变,这是模糊债权最显著的特征。如:乙欠甲汽车款8万元,

  • 标签: 债权人 公有制企业 公有企业 重新确认 诉讼时效 债务人
  • 简介:企业重组是个较为广阔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企业变更的分立、合并和整顿的全部内容,而且还为企业转制注入了中国特色。其内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为保护所有者利益,通过对企业拥有资源的各种形式的组合,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目的。它既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又包括管理机构重组、员工重组等内容。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财务重组。它主要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c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重组的核心内容表现为资产重组,这不仅是由于资产重组的工作量大,而且还在于资产重组会对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产生重要影响。所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企业的原有资产和负债依法进行合理划分,通过

  • 标签: 企业重组 应收帐款 企业资产重组 坏帐损失 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和负债
  • 简介:前文的观点好像有很多法律根据,但我认为没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则,值得商榷。严某作为信贷员,与刘某等串通,假冒他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给邹万青使用,确有错误。但在事实上,这笔贷款确实交到了邹万青手中使用,是一个客观事实。

  • 标签: 债务人 第三人 法律根据 实事求是 信贷员 信用社
  •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届期,王某未如约还款。张某于2009年4月初向王某催要时,在场的赵某(王某的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2009年9月30日结清。如王某没有钱,由赵某负责,2009年9月30日结清。最后署名为:王某。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求还款,遭赵

  • 标签: 债务担保 债权人利益 三人 保证责任 履行债务 合同成立
  •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 标签: 物债二分 物之支配关系 债权物权化 租赁权物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