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从1979到1989年9月这十多年来,我国已制定了83个法律,64个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47个。在这些法律中,有10个已经做了修改,其中有5个修改了一次,3个修改2次,另有8个法律和法律性决定是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有7个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十年来,对宪法的修改有4次(其中3次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包括1982年宪法对它的全面修改,一次是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案)。近年制定的法律中,也有14个是对1979年以前的法律的全面修改。此外,还有5个是“试行法”,3个是“暂行条例”,除《森林法》已由“试行”修改为正式的法律外,其他都有待修改。所有这些情况表明,近年来我
简介: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其功用;(11)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12)增加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简介:一、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且主体限于刑法第8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实施的1980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其形式也呈多样化,远远地超出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内容。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范围大大地突破了传统观点的限制。例如。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