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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从1979到1989年9月这十多年来,我国已制定了83个法律,64个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47个。在这些法律中,有10个已经做了修改,其中有5个修改了一次,3个修改2次,另有8个法律和法律性决定是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有7个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十年来,对宪法的修改有4次(其中3次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包括1982年宪法对它的全面修改,一次是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案)。近年制定的法律中,也有14个是对1979年以前的法律的全面修改。此外,还有5个是“试行法”,3个是“暂行条例”,除《森林法》已由“试行”修改为正式的法律外,其他都有待修改。所有这些情况表明,近年来我

  • 标签: 刑事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改 刑法 宪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
  • 简介:外贸法的修改应首先明确外贸法的地位与性质、外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外贸法修改的目的、外贸法的范围、外贸法与海关法的关系的确定;此外,对于外贸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型国家的贸易安排、服务贸易的新问题以及四地关税制度一体化等问题也应做出具体的规定。

  • 标签: 外贸法 对外贸易管理 服务贸易 关税制度 海关法 国家
  • 简介:作者认为,“宪法修改”和“宪法演变”是两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前者是指有修宪权的机关,依修宪程序对宪法原文所作的更改。“宪法演变”则是未经修宪程序,未作任何文字变动,只是基于社会实践与宪政运作的发展,突破了宪法的规定,导致宪法内容的变迁。作者阐述了导致宪法演变与修改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的两种基本矛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评述了宪法修改与宪法演变的各种形式,对我国现行宪法的演变与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 标签: 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 演变 宪法解释 社会实践 修宪程序
  • 简介:<正>台湾现行刑法的直接渊源,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以及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打破了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局面,成为专门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的刑法典,并采取近代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在一定程度上还吸收了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原则,其体例和内容对台湾现

  • 标签: 刑法典 修改趋势 台湾 现行刑法 犯罪行为 保安处分
  • 简介: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其功用;(11)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12)增加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修改 专家建议稿 受案范围 公益诉讼
  • 简介:由于报刊编辑职业的特殊性,修改他人作品便成为其主要工作内容,因此对报刊编辑修改权的取得、修改权的内客及行使原则有必要进行探讨。报刊编辑取得修改权是履行编辑职责的前提,其取得修改权的方式有三种,即法定修改权、经许可的修改权和困职务关系取得的修改权。报刊编辑享有修改权的内容因取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报刊编辑修改权是广泛的,除非有明确的授权限制。报刊编辑在行使修改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尊重事实和作者行文风格,力求保持作品原意。

  • 标签: 编辑 修改权 取得 内容
  • 简介:<正>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近十年来,特别是开展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刑法已势在必行。但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似乎只重在增加若干新罪名,而对刑法总则条文中存在

  • 标签: 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 现行刑法 经济体制改革 犯罪分子 司法实践
  • 简介: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行政强制活动。它的实施与广大公民、法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本文从法律的适用性出发,通过剖析当前治安处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实体和程序规范方面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以及它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适用困难,提出进一步完善治安处罚法律体系的法律修改建议:将《条例》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分别立法,加强法律间的配套与协调,以适应治安行政管理依法从严控制的发展趋势。

  • 标签: 治安处罚 《条例》 法律适用 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冲突与协调
  • 简介:支持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修改的理念是程序正义、细化有助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理由的趋同能够克服申诉难、纠错的理念应彻底抛弃等。新法的实施已经为实证检验立法者立法所依据的假定前提提供了基础。综合实践状况以及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仍需考量并应当作为纠错理念的内容之一。此外应予引人的理念包括:救济当事人的理念以及司法效益的理念。据之,新法对再审理由修改的许多成就应予肯定,有些理由需要作限定性解释,有些再审理由应当取消,有些再审理由应补充进去。

  • 标签: 民事再审 再审理由 修改 理念
  • 简介:<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都取得了令世人刮目相看的巨大成绩.在取得成绩的诸多因素中,1982年《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一个重要条件.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商标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商标的保护已提上日程;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在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中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也待立法确认,等等.因此,有关部门正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意见,供立法者参考.

  • 标签: 商标法 驰名商标 防护商标 著名商标 制止不正当竞争 联合商标
  • 简介:<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有利于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15年来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还应当注意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世界各国适当地接轨。一、管辖问题

  • 标签: 被告人自白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诉法 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 检察院
  • 简介:刑事拆讼法修改主要内容评述姜小川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适时修改和废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在总结16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刑事诉讼中有益我国的立法内容,...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 被告人 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活动 收容审查
  • 简介:一、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且主体限于刑法第8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实施的1980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其形式也呈多样化,远远地超出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内容。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范围大大地突破了传统观点的限制。例如。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

  • 标签: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公务员 重大损失 渎职犯罪
  • 简介: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宪法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构成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与目标.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既存在冲突,又存在协调,冲突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

  • 标签: 宪法修改权 性质 制宪者 修宪权 修宪机关 立法机关
  • 简介: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为明显,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为迎接挑战,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立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必须对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政治地位和政治功能等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完善,以与世界律师业尽快接轨与融合,实现我国律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标签: 律师法 立法缺陷 修改 律师事务所 管理体制 从业资格
  • 简介:<正>三月八日,第五剧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是非常及时和很有必要的.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应该跟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一次完善,客观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法律当然就要跟着变化,法律的制定、补充和修改是常有的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立法程序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

  • 标签: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学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从重处罚 最高法定刑
  • 简介:<正>《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 标签: 破坏军婚罪 必要性 现役军人 军人婚姻 严重后果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