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之调查报告书,指出竞争法主管当局实施宽恕政策,将有助于打击诸如限制价格、限制产出或划分市场等恶性卡特尔行为。盖卡特尔行为具有密室谋议之特性,因此难以取得其违法事证,是以宽恕政策之实施,对于通报违法事证之卡特尔成员,给予减轻或免除制裁之奖励,即有提升竞争法主管机关发现及查处卡特尔之成效。美国为首先实行宽恕政策之国家,随之欧盟、德国、韩国及日本等国亦相继实行。近年来,由于OECD会员国加重对于违法卡特尔之处罚,促使宽恕政策制度愈具实施功效。归纳该等竞争法主管机关之执法经验,显示宽恕政策许可减免处罚金额之条件愈趋于客观明确者,愈有帮助其政策实施之功效。当前,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及大陆反垄断法即将实施宽恕政策,是以本文尝试探讨各主要竞争法国家相关制度之优劣,提供几点参考建议:首先,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及大陆反垄断法皆应强化对于卡特尔行为之制裁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及大陆反垄断委员会应订定其罚款金额之计算准则;其次,宽恕政策之实施办法应明确揭示免除或减轻处罚之裁处标准,以促使涉案业者乐于提出申请;最后,执法实务应调整对于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实施卡特尔行为之处置,俾确保宽恕政策之实施成效。
简介:宽恕制度是发现、查处卡特尔的一项激励工具,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人们对卡特尔危害性与隐蔽性认识的逐步深入,卡特尔查处难问题日益突显,宽恕制度应运而生。宽恕制度的本质在于利用严厉惩罚威慑下的"囚徒困境"心理,鼓励卡特尔成员揭发违法事实并配合案件的查处,对符合条件的告密者给予减免法律责任的奖励。美国1978年创设宽恕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吸收并逐步完善,形成一套内容详细、程序规范的体系。我国《反垄断法》也确立了宽恕制度,然而,他国细致且具有较强可操作的实施规则与我国原则性、笼统性的规范形成鲜明对比。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宽恕制度查处卡特尔的激励作用,借鉴他国实施规则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现行中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实施存在诸多困境,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详细的立法指引,合理借鉴欧盟与德国经验对于提升我国宽恕制度效用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我国宽恕制度适用现状实证分析的前提下,为建立一套成功的、体系化的、科学合理的宽恕制度可从以下路径着手:首先应当廓清宽恕制度适用范围以及表明宽恕制度的使用目的,即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横向垄断协议且例外排除适用于组织者与强迫者;其次宽恕类型应当系统化、法定化,即应当以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两种模式并行且设置阶梯式的减轻处罚幅度;最后申请程序应当多样化、稳定化,即可以引入正式申请与非正式申请两种路径且应当使申请流程法定化。
简介:在行为人的行为决定性地影响了因果流程,并由此导致刑法上法益侵害的同时,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所启动的因果流程仍在发挥作用,则需要考察该第三人是否构成帮助犯。基于从属性原理,要成立帮助犯,帮助者在客观上必须针对正犯实施或即刻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加以支持或促进,在主观上则需要认识到自己相应的帮助行为。进一步说,正犯行为创设了危及法益的危险,而帮助行为则是对这种创设法益危险的正犯行为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从而提高了正犯行为中的危险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有明确的犯罪证据时,知情的当事人若仍然对相应的正犯行为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则均有可能成立帮助犯。
简介: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并非每个国家的法学方法论都一样。按照传统,在德国法中有四种解释标准。其中,文本这一解释标准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对于通常的法律解释来说法律专业语言中的词义更重要,与此相反,对于区分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来说,一般日常用语中词语的可能含义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类推解释是十分有意义的。其(只能援引)文本进行解释的背后是这样一种立场:用这样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国家强权对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权分立框架下议会的权力。事实上文义解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上文中法学以及语言学上的论据说明了这一点,除了文本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对此四种解释标准进行整体衡量,但在解释中还是要坚持从文本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