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股份回购早已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方式,而在我国由于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它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案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做是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依据《公司法》,在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前,允许上市公司收购由与其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行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此回购案的不足之处是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回购合并的行政指令性色彩较浓
简介:1.产品责任保险案例①因汽车无“前倾保护装置”而受伤。案情:昭和42(1967)年4月8日上午7时30分,某K乘某S驾驶的汽车外出,此车系M工厂制造,为某S所有。某K坐于该车后排座位。途中,某S急刹车,某K身体猛然前倾,由于该车前排助手席椅背无“前倾保护装置”,某K当时手撑椅背以减冲力,但其脸部仍撞在车内前方,造成面部挫伤,颈椎活动障碍等伤害,留下外伤性头颈疼痛症、中枢神经平衡障碍、听力障碍及轻度左眼球移动障碍等后遗症。判决:制造汽车时,汽车制造者负有义务造出安全性能好的汽车,以避免一切可能预见的危险。人坐于汽车后排座位,行进中必采手扶前排助手席椅背的姿势。这也是应当预见的。
简介:管制形的存废问题,在刑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有过争议.当前,在酝酿修改现行刑法和完善我国刑法制度中,一些学者又提出新的看法.现将几种不同的观点综述如下:一、我国管制刑的存在是有根据的,刑法应予保留管制刑是我国刑法的独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已具雏型,当时称为“回村执行”,在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广为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管制刑得到很大的发展,对管制的运用也更加广泛.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好些没有现行活动,罪恶不大,但又须给予一定的惩罚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普遍运用管制刑.我国现行刑法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采用管制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经验,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滥用管制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对管制的对象、性质、内容、期限以及执行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我国长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实践证明,管制是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其一,对于犯罪较轻,但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达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其二,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可以少捕人,减少监狱和劳改场所的负担;其三,犯罪分子被判管制后,在原住地劳动或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