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错误汇款中的不当得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09
/ 2

浅析错误汇款中的不当得利

王明珠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150000

摘 要

错误汇款可产生不当得利返还问题,错误汇款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发展促进了转账汇款为代表的支付方式快速崛起,财产非自愿转让几率增加,错误汇款情形随之增加。本文提出了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请求权无优先效力之缺陷,有助于解决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返还的困境,强化错误汇款人权利保护机制。

关键词:不当得利;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科学技术发展促使支付方式的转变,以转账汇款为代表的支付方式逐渐取代实体货币。经过近几年学术争论,保护错误汇款人权益已经达成共识,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性质认定与优先效力的理论构建仍在不断提出新的尝试。错误汇款区别于传统不当得利,涉及多方当事人参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利益的流转并非单一地从受损方直接流向受益方,使得错误汇款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一、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得得利的构成要素

1.存在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

存在一方获利的事实是不当得利的前提,且这种事实是可以通过财产的增减来体现的。因为法律调整的是实体问题,不调整思想,所以需要具象化的财产增减来反映案件情况。

2.存在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一方的获利对应的则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只存在单一方的获利,则被定性为拾得遗失物、无主物的情形,因为在单方法律行为中,缺乏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求,则当然不构成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

3.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不正当得利中,除了需要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存在财产及权益的损失事实之外,还需要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可以认定为受损人遭受的财产或权益移转到了受益人控制或能够支配的范围内。

4.受益人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合理的财产增加方式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财产或是财产权利的扩张等情形。而不符合法定情形取得财产的情形则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定性为非法取得财产。因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获得利益的方式不是合法取得的方式,因此他获得的财产属于非法取得的财产。

二、错误汇款的界定

错误汇款一般涉及汇款人、汇入银行、汇出银行、受领人,错误汇款事实的认定可能阻碍法院和银行对受领人账户内钱款的执行。为避免当事人以错误汇款为借口阻碍强制执行,法院对错误汇款事实的认定谨慎,原则上错误汇款应从三个要件认定,对错误汇款人举证证明标准要求高。

1.存在合理的错误汇款原因

部分案件因转账操作不当,错误汇款到账户名称与实际具有交易关系的债权人名称相似的账户中或者与在转账界面上相邻的账户中,汇款人未核对汇款信息发生错误汇款。部分案件是由于未进行汇款数额核对从而导致汇款额度错误,合理的错误汇款原因也包含错误汇款人与本应当收款的案外人间存在着真实交易关系,错误汇款的汇款金额应当与案外人实际交易金额相符。

2.符合一般理性人的汇款常识

根据一般理性人转账汇款常识,汇款人进行网上银行转账时应仔细核对账号名称、金额、收款银行、收款人姓名等信息。明显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不符合转账汇款常识的不应当认定为错误汇款,如收款人名称长度、民事主体属性存在明显不同,账户名称、汇款银行存在巨大差异,汇款金额皆不同,因此无混淆可能性。

3.汇款人与受款人无恶意串通等逃避债务行为

通常的情形下,错误汇款人必须对错误汇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如果受款人的其他债务人通过提出证据,认定错误汇款人和受款人之间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和非法串通等其他手段规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错误汇款事实真伪未知,则错误汇款人就必须进行举证证明错误汇款事实成立,否则将承受无法举证的不利结果。

三、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

(一)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为了在破产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赋予错误汇款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优先地位,应从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入手寻找合适理论,支持其优先地位的正当性。《返还法重述》认为不当得利优先地位的正当性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应当关注错误汇款人的请求内容以及错误汇款人与受款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当汇款人对受款人的请求表明其相较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应当受到优先保护时,赋予优先效力才具有正当性。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优先返还正当性理论基础主要有:风险承担理论、非自愿债权人理论、一般债权人地位不变理论等。

(1)风险承担理论指当债权人不能避免或无法降低自身所要承担的债务人破产风险的可能,或者债权人已经采取设立担保物权等方法避免或降低自身所要承担的债务人破产风险时,就能够在债务人破产场合具有优于普通债权人的正当性。在错误汇款情形,错误汇款人作为非自愿债权人并无机会选择是否承担债务人无资力风险,无法避免、降低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风险承担理论能够为错误汇款人请求返还的优先性提供理论支撑。

(2)一般债权人地位不变理论指不当得利发生致使债务人财产增加,债务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因不当得利的发生获得了相比于不当得利未发生时更多的清偿,而债务人的其他一般债权所获得的额外清偿是以错误汇款人的损失为代价。错误汇款人的损失不能构成债务人清偿其他一般债权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此时如果赋予错误汇款人优先地位,对债务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没有损害,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本应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在错误汇款发生时,受偿顺序本应符合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但以“假使不当得利未发生其他债权人原本应获得的受偿额”的角度分析,就算赋予错误汇款不当得利优先地位也不会损害其他一般债权人所应从债务人处获得的受偿,更不会破坏财产公平分配的要求,同时保障了错误汇款人权利。

(3)两种理论的结合

合同之债不满足风险承担理论,侵权之债不满足一般债权人地位不变理论,两种债权都只满足一种理论而不能获得优先性。可见,单独采纳风险承担理论或者单独采纳一般债权人地位不变理论是不够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理论才具有正当性理论基础。

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返还能否被赋予优先效力应检视是否满足结合理论,首先,汇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错误汇款给受领人,尽管可能具有过失,但错误汇款人系非自愿债权人,没有避免或者降低所要承担的债务人破产风险的可能,不能将债务人将来破产的风险给汇款人分担。其次,受款人因此得利,若错汇款项有特征化表现,则不会因赋予错误汇款人优先地位而影响其他一般债权人在无错误汇款发生时而应处之地位。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时满足结合理论,若争议款项符合特定化条件,赋予其优先性是正当的。

综上,以风险承担理论和一般债权人地位不变理论作为错误汇款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优先地位的正当性理论依据,确定了特定化之新标准,明确混合款项发生资金流动时,适用最低中间余额规则区分可追及款项与受款人的责任财产,使错误汇款人针对特定化款项获得排除强制执行的优先效力,并且得以向银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参考文献

1.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陈承堂:“存款所有权归属的债法重述”,载《法学》2016年第6期。

4.黄赤橙:“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优先地位研究”,载《法学家》2021年第4期。

5.左传卫:“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定性与体系安排”,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