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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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探讨

邢立国

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430071

摘要:建筑工程的末期是结算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工程建筑方与承包方之间在变更签证、风险范围外调整价款、工程量核增核减、工程结算资料等方面出现纠纷。法律法规、协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等均是处理解决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有效方法,而法律法规是解决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必要条件。本文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了引起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探讨了如何在结算的过程中合理规避工程结算中存在的各种纠纷。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措施

1引起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原因分析

1.1违约引起的纠纷

发包方的违约现象主要包括:未按时支付建筑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未按时进场或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导致工程停工;承包方的违约主要包括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不论是发包方的违约还是承包方的违约,最后在结算中都会以违约金的形式反映出来。违约引起的结算纠纷也是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1.2竣工内容引起的纠纷

一般来讲,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合同前,承包方会根据建筑工程图纸编制一份预算报告并递交发包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再根据实际施工工作量编制一份决算报告,并经发包方审核通过后,发包方才会支付最终的工程结算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建筑工程所要达到的竣工条件远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条件要复杂得多。现在的建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往往是“僧多粥少”,很多承包方为了能够承揽到工程项目,对合同中发包方设下的“竣工”陷阱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或已经意识到却又不得不接受。导致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会以种种理由认为工程没有竣工而拒绝验收,从而拒收建筑工程结算报告。

1.3工程款尾款引起的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仍有一年的保修义务,且发包方一般会扣留工程款的5%~10%作为工程尾款,以保证承包方能够正常履行保修义务。工程尾款引起的纠纷一方面包括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后,承包方未正常履行其保修业务;另一方面包括承包方虽正常履行了保修业务,发包方在保修期过后却拒付这部分尾款。

1.4工程款发票所引起的纠纷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付款形式大部分是分期付款,一般发包方会随着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发包方在支付进度款时往往容易忽视向承包方索要工程款发票。另外部分不正规的承包商也会以未收到全额发票为由拒绝提供发票,导致在最终结算时,产生工程款发票引起的纠纷。

1.5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是工程结算中最常见的、也是争端最大的。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一般在合同的主体中占有优势地位,其合同中的很多条款会无形中偏向于保护发包方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严重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使承包方在建筑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障。

1.6建筑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

建筑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方应对变更的内容和工作量做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引起的结算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后多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对隐蔽工程的记录未经第三方确认,仅仅是凭承包方自己的记录进行结算。

1.7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价差引起的纠纷

一般的建筑工程周期都较长,在这个过程中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一般都会发生波动。尤其是价差比较大的时候,双方就会对其中的结算价产生分歧。因此,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的同时,双方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

2从法律的途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有关措施

2.1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措施、法律措施

①健全建筑工程保证金制度。政府部门在审批建筑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必须要求建筑单位提供相应比例的建筑工程保证金。保证金既可以是现金的形式,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的形式。这一保证金只有在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成后才能返还。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中虽然也有类似的保证金制度,但这类保证金在处理工程结算纠纷时基本上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因此,必须更加健全建筑工程保证金制度,保证保证金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更加透明,真正发挥其作用。②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虽然也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仅仅局限于个人的报酬和材料的价款等,也就是说这种受偿费用仅为直接费,不包括项目的利润以及损失;其次,优先受偿的期限为竣工后的6个月,这就无形当中更削弱了优先权应起到的作用。如果债务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承包人在6个月过后就失去了行使优先权的权利。

2.2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公示制度

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拖延付款或少付甚至欠付工程款的行为都是由于发包方缺乏诚信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的政策对这种失信行为的制裁也非常不利。即使发包方因拖欠工程款而最终败诉,国家所采取的经济处罚也仅仅是强制其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很少比例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与建筑单位在银行贷款所付出的代价相比是很低的。因此,很多建筑单位会冒这种风险,而我国在这方面又缺乏相应的信用体系,没有相应的信用公示制度。如果国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筑单位在发生这种行为时,征信机构不仅要记录这种不良行为,并在公众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另外,国家在对有不良记录的建筑单位在审批新的投资计划,以及招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2.3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

在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建筑工程的结算纠纷,很多是由于最初的市场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国对这种行为(比如投标中的徇私舞弊和商业贿赂)多采用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进行制裁,而刑法更多的是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国家的公共财产,对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等行为缺乏足够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刑法对保护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可以说是各国刑法立法的一大重点。比如,一些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等行为时,法院除了裁定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外,还会对其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而在我国的刑法中几乎找不到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保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维护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我们必须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和减少建筑工程结算中存在的各种纠纷问题。

2.4规避风险的法律措施

在导致各种法律纠纷得以解决的背后,事实表明,建筑项目管理者对纠纷预防和控制的法律意识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因此,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专业的法律意识,从而使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本文认为,管理者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一是聘请律师参与项目的全过程,从合同起草到合同履行,从而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纠纷。二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规避风险。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当争议发生时,争议的结果应通过某些法律文件或法律案件来确定。

3结束语

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在价款结算过程中比较常见,每一种纠纷的处理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一问题也需要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各方之间要做好沟通,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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