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治理视阈下J社区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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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治理视阈下J社区软法之治

李新艳,黄文静

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4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托的城市社区治理硬法体系,但这些硬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实施效果不理想及僵化滞后等不足。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自治能力,保障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因子的活性参与,具有弥补硬法短板的特殊作用。助力社区新型道德规范的建立,降低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的成本。在融合治理的前提下,可使软硬法相结合发挥叠加效用,共同推进基层社区向善治迈进。

一、J社区软法之治现状

(一)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价值取向

近年来,硬法由于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谨性,虽维护了法律的稳定却无法及时应对新问题,社区治理中新问题层出不穷,与硬法之间的关系愈加紧张。此时,软法在社区治理中显现出对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居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等价值促进法律价值的实现。

1.实现公民自治自由

社区自治组织通过软法实现自律、自我约束,社区居民从内心上服从其制定的软法,这都是对这种自由最好的保障。而针对社区事务的自我管理,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及社会组织都能够通过软法真正实现自治,这更体现出软法保障自治自由的价值。

从根本上讲,社区居民才是真正社区事务治理的主体,居民必须积极参与到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软法制定过程中来,提出不同的主张,这才是真正的行使权利。软法通过社区治理实践促进国家管理职能的转变,国家不再是社区事务的管理者而是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引导者,充分保障治理主体在社区中的自治自由,并为多元主体行使自治权提供保障。

2.体现多元主体平等

协调及平衡主体间的关系是治理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更是明确其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前提。软法制定必须要求各类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制定过程中,并且广泛听取不同主体的意见,通过协商、妥协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最终才形成软法。在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多元主体平等价值更为明显的体现在于社区治理中的社会组织之间地位的平等。政府将社区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健全。因此,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软法通过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彰显了法律的平等价值。

3.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软法是社区内部成员直接参与、协商一致的共识结果,软法通过维护社区治理中主体生活、交往的有序,对社区治理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相比于国家法作为外部规则需要渗透作用于社区治理中,软法维护社区秩序的效果更为直接、明显。软法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国家制定法通过强制与威胁的方式现实秩序的稳定,而软法则是通过内心认可、自愿接受及自愿服从的方式实现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这种出自于行为主体的内心与自愿正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是法律真正获得遵守及预期法律效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J社区软法之治存在的困顿

1.软法体系不健全

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内部软法和硬法并行,出现1+1<2的情况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目前,为保障主体权益和约束主体行为而制定的软法规范数量急剧增加,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等软法形式在社区中层出不穷,然而繁多的社区治理软法尚未形成健全的软法体系,使社区治理软法的泛化,减损了软法的权威性。J社区治理软法的制定主体,存在不考虑社区治理目标和居民需要,完全套用其他社区已经制定好的软法内容,以至于软法数量多但实际效果差。

2.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

在J社区治理实践中,一方面,由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期处于“半政府”状态,在社区治理事务中习惯性处于领导地位,多以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社区事务,过度干预社区自治,使软法成为行政权在基层社会滥用的工具。另一方面,在社会组织制定软法的过程中,多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不重视吸纳居民委员会、居民参与软法制定过程,无法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诉求,从而社区居民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

3.软法缺乏监督机制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软法的柔性约束力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虽不容小觑,但在软法遭到行为主体违反时却无法像国家法被违反时可以有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保障。目前,J社区治理软法不仅缺乏外部监督,其内部监督意识也十分薄弱。且各类软法制定主体多为非常设组织,无法在软法实施的漫长过程中监督软法的实施情况,以至于软法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使监督权落空,甚至为不法行为提供便利。

二、J社区软法之治的提升路径

(一)健全社区治理软法体系

针对社区内现存问题,有的放矢的制定软法,并且保障软法在社区治理中能够真正的发挥实效。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同一类主体制定的软法规范应按照制定的年份进行梳理,对已经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或内容多为重复的软法进行废止或修改,再依据解决社区治理中哪些具体问题对软法进行分类,从而实现对同一主体制定的软法在纵向和横向上的整理。二是针对同一问题制定的软法,要注意不同软法之间在规定内容上的协调,避免出现针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软法规范有不同规定或相互冲突的规定,与此同时,避免不同软法规范内容的错位。三是应对同一社区内的所有软法进行整理汇编,这是对社区治理软法系统化必经的过程,此项工作可由社区软法的备案机关完成。通过上述方式对社区治理中各类软法的系统整理能对现有社区内软法的合法性、实用性、科学性进行检测,促进我国社区法治体系健全。

(二)强化制定主体平等地位

治理的本质就是主体的多元化。要实现社区治理中各类软法制定主体地位的平等,必须确保各类软法制定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能够拥有平等发表自身意见的平台。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各类软法制定主体的选择自由,在不违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这种选择自由应得到充分满足,基层政府只在必要时提供帮助和指导。二是可以通过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和协商确保平等参与软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可以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平等的承担相应责任来体现;三是需要基层政府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为各类主体提供公平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机会,促进居民委员会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平等地位的实现。

(三)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

强化软法实施监督必须从内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完善软法的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健全软法备案制度来实现。同时,国家机关能够为软法实施提供强制力保障,弥补软法因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到出现被违反后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要加强软法实施的内部监督。社区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共同治理,针对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督要严格按照公开原则,对软法规范规定的属于社区治理、涉及居民利益、社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全面公开,并在软法制定之时就设定监督的程序,确保居民及相关主体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社区内部可以采用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对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情况予以公布,还可以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反馈居民及相关主体意见,充分实现对软法实施各项行为的监督。

(四)构建开放协调机制

开放协调机制并不是一个立法决策机制,而是一个以目标为导向的、进程灵活的协调机制。与传统硬法治理模式相比,开放协调机制的优势特征在于参与主体多元化,更大的包容性,民主参与,强调柔性制约等。开放协调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鼓励不同层次行为体的参与,强调治理进程的开放性,这为多元主体提供了参与欧盟治理的机会和平台。开放协调机制运行过程中实行信息共享、同行评议和监督,更加有利于增强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信任。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张锐智,张何鑫.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作用研究[J]. 河北法学,2020(6):22.

[3]张广利,刘远康.城市社区软法之治:以上海市Y居民区《住户守则》为例[J].长白学刊,2020(2):123.

作者简介:李新艳(1995—),女,汉族,云南镇康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硕士,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黄文静(199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硕士,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