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文化的版权保护策略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 2

基于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文化 的版权保护策略探析

李莎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

摘要:目前“互联网+”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其改变着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某些行业造成冲击。数字音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听取,操作简单,时效性强,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着版权受到侵犯的危机。诸如盗版现象,出现的音乐版权纠纷等,这是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出现的原因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思路,希冀能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网络;数字音乐文化;版权保护;策略


一、引言

数字音乐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音乐的存储和播放的音乐。数字音乐作为一种全新的音乐形式,在音乐内容上与传统音乐基本一致,但是在音乐的存储方式和播放方式上与传统的音乐播放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其存储不需要像传统音乐那样,需要有具体的承载对象,比如说CD等,而数字音乐的存储介质就是网盘,比如电脑的网盘、U盘等。数字音乐作品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利用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快速性、便捷性和传播成本较低的优势,实现大面积的传播等功能,而音乐的音色和音质不会随着传播人数的增加而有所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音乐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平台,线上的数字音乐迎来了新的时代。

数字音乐版权作为我国音乐的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音乐产业的核心内容,数字版权具有很强的共享性和娱乐性。但是在数字版权方面,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使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跟得上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数字音乐版权在当今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文化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音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海量性和共享性。第一,数字音乐所面对的受众较为广泛,数字音乐的受众主要是网民。网友通过各种方式连接网络使用数字音乐作品。这种共享性使得信息音乐的传播非常方便和快捷。第二,网络本身具有很强的交互性特点。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与传统的媒体最大的不同是互联网具有很强的交互性,传授双方的角色被打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社交平台进行聊天,传者和受者的地位随时在变化,这也是新型网络社区形成的一种方式。

在网络背景之下,数字音乐在传播上具有很强的便利性。人们可以利用数字音乐传播技术,改变以往的音乐创作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音乐的数字化帮助越来越多的音乐爱好者,利用音乐制作软件进行音乐的录制。互联网有助于音乐爱好者对音乐的追寻,也使得音乐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为数字音乐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大量的网民通过音乐平台来录制和制作音乐,比如网络歌手郑源、许嵩等在网络平台上获得多个音乐奖项,成为了网络歌手,互联网背景之下的音乐平台也给普通群众成为音乐制作人提供了途径。

三、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文化版权保护的现状及困境

我国关于数字音乐保护版权,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的第10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包括基于网络背景之下的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

盗版情况是在互联网时代被人们所诟病的一个热点。网络盗版是指对网络上的知识产权随意的下载使用,比如说网络上的音乐、小说、视频、电影等,在没有通过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而私自的下载其作品并进行使用,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音乐作品本身的价格较低,如何对数字音乐各个环节的管理者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已经成为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发展一个障碍。首先,原创数字音乐经济激励不足。数字音乐的发展同样需要激励,音乐产品在发展的过程中,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数字音乐本身的下载量点击率,同时也影响到音乐产业链条的发展,当好的音乐作品出现之后,人们才愿意通过付费的方式下载音乐产品,音乐产业在运作模式上应当做到内容为主,为受众提供多样化的符合受众需求的音乐作品,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音乐产业朝着科学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数字音乐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需要经济的刺激和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够激发音乐制作者的创作热情。如果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工作不到位,不仅会出现很多盗版和侵权问题,而且不利于数字音乐平台的发展。在互联网背景之下,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有利于促进原创数字音乐这一模式的循环发展,更有利于数字音乐创作人在互联网上坚持创作。而在现在的网络平台之中,很多原创数字音乐出现了惨淡的情况,大部分是翻唱的作品。在翻唱的过程中曲风单一,没有体现音乐创作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因此只有通过激励的措施,才能够使数字音乐的发展朝着多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鼓励更多的人从事音乐创作,防止音乐创作者人员的流失。其次,互联网数字音乐产业差异,立法转型困难。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提供的内容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传播,因此在音乐传播的途径方面较为单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版权,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的使用人,互联网产业形态的发展不同于传统的音乐传播方式。在传播主体上,互联网产业的传播主体更为多元,网络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网民的支撑,因此想要使数字音乐有更多的点击量和经济收益就需要提高网民对数字音乐的点击量和浏览量以及下载量。除此之外还要增加数字音乐曝光的平台和途径,使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信息和音乐资源。在音乐平台上有些数字音乐不需要缴费,就可以直接下载。这是一种推广平台的方法。同样有一些歌曲是需要通过付费的方式才能进行使用,通过免费的方式吸引受众,并通过数收费的方式来维持稳定的受众和平台的正常运营。这种运营模式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消极的影响。因为在数字音乐版权方面,版权的使用者和版权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对线上音乐的版权保护过程中,除了要完善其运营模式,更重要的是提高平台的曝光率,让更多的网民通过音乐平台实现高速的下载和传播。只有增加音乐作品的点击率和曝光量,才能满足消费者对音乐的需求,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能够调动数字音乐版权的使用者、所有者和平台方三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推动数字音乐立法进程。

四、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文化的版权保护措施

1、完善数字音乐文化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同时我国也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条例。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涵盖的范围较广,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仍有很多不能与时代发展相同步。比如在数字音乐领域,互联网服务者为受众提供数字音乐,同时也利用数字音乐获利。互联网服务商给平台共享的音乐资源的同时也出现了盗版音乐的侵权行为。因此如何利用法律法规来避免数字音乐著作权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只有跟音乐创作人联系起来才能够更好的发展。我国对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缺乏系统的保护体系,音乐版权保护通常是单一的法律体系,制定现代化的数字网络版权保护法仍有很大的难度。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明确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使用者权利和利益,才能促使数字音乐产权保护走向良性循环。在对版权保护方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制定符合发展的法律条文。

2、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版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拥有很大的权利,比如说权利人可以将自身的版权授予他人使用,也可以利用自身的版权进行谋取商业利益。对于数字音乐产品来说其版权所有者一旦发表音乐作品,音乐作品就会在各个平台上被使用,这种使用是版权所有者很难控制和把握的。因此通过专业的运营形式,将现代的版权保护制度进行合理化和合法化,符合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潮流。对数字音乐在音乐平台上的在线试听等进行科学的管理,在线试听的费用应当有平台所承担,在线试听及下载的过程中,平台要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可以依规对平台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问题。

3、培养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培养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只有公众从思想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够对盗版行为深恶痛绝,并对盗版行为积极举报,维护版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展,也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和各个部门应当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培养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各种社会宣传让公众形成版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让公众自觉的承担起版权保护的责任,主动抵制盗版行为。

结语:“互联网+”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其改变着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某些行业造成冲击。数字音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听取,操作简单,时效性强,在互联网时代同样面临着版权受到侵犯的危机。主要表现为盗版现象以及出现的音乐版权纠纷等,这是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互联网背景,对数字音乐版权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思路,希冀能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供理论借鉴。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16.

[2]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8.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9

[4]黄虚峰,美国版权法与音乐产业[M],法律出版社,2017

[5]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7

[6]蒋凯,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7]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为了音乐有价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二十年维权案例汇编[M],法律出版社,2018.

[8]张曼,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

[9]佟雪娜,数字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10]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11]大卫莫泽,音乐版权[M],西安交大出版社,2014.

[12]迈克尔艾因霍恩,媒体、技术和版权:经济与法律的融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3]约斯特斯密尔斯,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作者简介:李莎;19852;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工作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研究生;讲师;声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