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参与到积极治理: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8
/ 3

被动参与到积极治理: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机制研究

吴华溢

云南开放大学 云南昆明 650223


摘要:国家一系列的政策表明,企业作为主体参与职业院校治理既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和职业院校发展的客观需要。据此,本研究在探讨企业“被动参与”根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的实际,推进企业实现由“被动参与”到“积极治理”的转变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角色转变


一、引言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颁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深化产教融合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教育部等六部委在2018年联合颁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指出:“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在2019年1月颁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国家的一系列政策表明,企业作为主体参与职业院校治理既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和职业院校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笔者通过对已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职业院校进行实地调研和对企业决策层(经理、人力资源主管等)、职业院校决策层(学校的校长和副校长、二级学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校企合作处处长等)进行深度访谈后发现“绝大部分企业浅度参与职业院校治理,虽具有一定的合作协议和制度保障,但是只停留在表面,深入性合作不够”。如何推进企业由被动参与到积极治理转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企业“被动参与”行为探源:利益驱动与制度缺失

企业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企业的存在、企业的边界乃至企业采用不同组织方式的最终目的均为节约交易成本或者交易费用,利益失衡是导致企业被动参与的关键因素。在笔者调研和深度访谈中,一位企业老总的话虽然直白,倒是道出了大部分企业的心声:“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一定是以利益为核心,要么短期利益,要么长远利益,要么社会利益,要么企业品牌利益,肯定要具备至少一项。尤其是私营企业或者中小型企业,在生存那么困难的情况下,不盈利无法生存,谈何承担社会责任”(YNS-10)。职业院校决策者亦深明此理,一位职业院校的副校长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80%企业基于利润,首要是降低成本,其次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培养所需要的人才,这样比社会找人更有优势;15%企业不是基于利润或者成本,为了增加社会声誉,追求社会责任感;5%企业取决于企业领袖的格局,为了满足个人的情怀,比如马云等”(YNS-16)。综上,“利益驱动”是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的逻辑起点,没有利益驱动引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就缺乏相应的动力,根本无法“启动”。

除了“利益驱动”外,企业“被动参与”的根源还在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制度设计难以激发企业活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指出:“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那么“义务是什么”“该如何履行”“如果很好履行有何奖励”“如果不履行该如何处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明;比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均明确指出“企业深度参与”,但是什么是企业深度参与?企业怎样参与才是深度参与?等没有明确的说明。再比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指出“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职业院校看到此改进非常欣喜,接着让职业院校决策者普遍困惑的是“找谁来对接‘1+X’工作,企业还是行业还是具体哪个政府部门?不可知?怎么推进,不可知?”即使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自主治理层面,整个治理制度环境营造仍然缺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基本上属于“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自发行为”。其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以“倡导性”为主,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激励性和约束性;二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职业认知以及企业等私人机构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再加上产权和受益范围的极度不清晰,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成本较大而受益甚微,甚至面临巨大的风险”;三是,我国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配套性政策相对缺乏,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企业决策层和职业院校决策层均不敢有大动作,都在徘徊、观望,等待政府的进一步的指示。

三、企业“积极治理”的途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监督相结合

本研究对企业的界定为企业目的是节约交易成本,这与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一致性。奥利弗.威廉姆森指出“追逐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效率规律决定了对经济活动不同组织形式和行为的选择,换句话说,治理主体之间的种种差异以及合作的有效性都可以从交易成本的高低、形式、特点来加以解释”,基于此,利益驱动的核心在于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协调成本;另一类为激励成本,“信息不对称性(合作各方可以利用欺骗或者隐蔽信息的方式来牟取私利)和契约不完备性(因为有限理性导致的承诺的不完全性)需要通过激励来使各方遵守承诺”。关于交易成本的测量以及相应的策略,奥利弗.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给予了相应的回答,具体如表1所示:

表1:企业积极治理的途径

有限理性

机会主义

资产专用性

行动策略

0

+

+

治理制度设计:决策程序+治理结构(或规则)设计

+

0

+

可信承诺机制与监督机制

+

+

0

市场竞争机制

+

+

+

制度环境设计:立法保障+与之相配套一系列制度设计

注:“+”指的是“该问题存在”;“0”指的是“该问题不存在”

根据表1,有限理性指认知或思维的局限性,机会主义指自利行为,资产专用性指人力资本的投资,不同关系的搭配则呈现不同的行动策略,具体为制度供给,包括制度环境设计和治理制度设计两个层面;建立健全可信承诺机制;建立健全与可信承诺机制相配套的监督机制。奥利弗.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在促进行动者有效参与行动方面具有一致性。基于此,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如何促进企业由被动参与向积极治理转变呢,大部分研究者提出,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治理的途径为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立法,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社会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外部性治理手段,需和其它治理方式配合使用才能达到效果,否则治标不治本。具体如下:

(一)加强制度供给

1. 立法先行:推进法律法规及其相配套制度体系建设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1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要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企业深度参与,推动校企形成命运共同体”。这一判断表明企业参与是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判断只是判断,如果只徘徊在口号层面,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建构,一切都只是空话。具体策略为:一是重视立法工作,立法不是一个静态存在,需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发展环境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二是确立立法执行机构并明确其法律效力;三是建立统一的资历框架;四是建立健全与立法引导相配套的制度建设。

2. 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推进自主治理制度环境建设

虽然国家表明“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逐步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且“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自主权或保障职业院校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是笔者通过调研和深度访谈发现职业院校的自主权却从未落实,因此需逐步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

3.治理制度优化:建立健全企业与职业院校自主治理制度

根据制度供给的理念,在立法先行(确立制度环境)和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营造自主治理制度环境)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与职业院校自主治理制度,保证制度规则持续的被遵守和执行。

(二)建立可信承诺机制

本研究可信承诺主要回应的是“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可信承诺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强制性承诺,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实现;另一种为自我实现约束性承诺,通过信任来实现。具体策略为:一是通过规则让渡建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性互动机制;二是通过规则协调产生新的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治理方案;三是通过引入支持性机制推进各合作主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四是通过机制选择或竞争建立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性互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没有监督,就没有可信承诺;没有可信承诺,新制度供给就成了一纸空谈” ,监督在整个企业有效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链条中至关重要。具体策略为: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监督评估机制;二是建立与监督评估机制相配套的奖励和问责机制;三是建立低成本的冲突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2][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姚海鑫等译.企业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2010:19.



 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2):38-60.

[5] [美]奥利弗.威廉姆森著.段毅才,王伟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商务印书馆,2004:66-11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 http://www.moe.gov.cn/jyb_xwfb/,2019-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EB/OL]. http://www.gov.cn.htm,2019-01-24.

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三联书店,2000: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