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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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许钦城

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广东汕头 515041

摘要:破产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尽可能的保护所有“诚信但不幸”的企业,通过国家法律的保护和体谅,在有限的时间能够有重生的可能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能通过国家法律来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应得的权益不受侵犯,在不能避免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让每一位债权人损失降低到最小,本文就《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进行探究,希望对其他法律工作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法总则;破产法;革新

经过多年的编撰,在一代又一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终于在第十二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涉及民事主体的分类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我国法律实践将法人划分成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三种。这个概念的改变将会对我国民法在司法实践方面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法律工作者要着眼于未来,从破产法的角度来分析此次总则中一些地方的修改,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工作。

一、《民法总则》对破产法的影响

1.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影响  

此次修订是将《民法总则》中的“公民”这一具有政治色彩的词语修改为“自然人”,这项修改意味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更加平等、开放、包容。“自然人”这一概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加入到破产法之中,使民商法更加趋于完善。由于我国民法、商法合一,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城市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方面还是明确规定为无限责任,所以,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城市个体工商户来说,在债务承担方面还有很多细则没有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民法总则》中所做出的修改, “自然人”这个法律概念的明示将会为个人破产的引入扫清障碍[1]

2.对法人破产能力的影响

  此次修订的《民法总则》第73条规定“法人破产”,从整体来看,这条规定在“法人的一般规定”里,因此这表明间接承认了所有法人都能够成为破产主体。一方面,由于法人按其成立目的可以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当其都成为破产主体时,财产的分配方式和破产启动条件与程序是否会有所差异?早在《企业破产法》起草期间,就因为此项问题发生过疑问,最后还是只将“企业法人”这个概念写入其中。

在笔者看来,此次修订将会影响私人医院或者私人学校,还有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破产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启动程序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说明。另一方面,此次修订也会对同时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别法人,在破产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启动程序进行特别考量,这些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3.对非法人组织破产能力的影响

此次修订将之前没有归类的合伙企业,归类为非法人组织。虽然《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合伙企业也同样适用,但是《合伙企业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伙企在债务到达期限后仍不能进行偿还的,相关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能力偿还的相关债权人也可以让其进行偿还,”而“非法人组织”主要是因为一部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也不能将所有“非法人组织”全部涵盖进去,因此,这个问题也是应该进行细致探讨[2]

二、做好《民法总则》与破产法的衔接工作

  在修订《民法总则》里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过程中,也要考量到《企业破产法》相关概念的修改,使概念的修改能够体现出其目的在于打击蓄意破产逃债和甄别肆意欺诈行为。

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欺诈有详细的规定,在企业进入启动破产程序后,可撤销的行为只有管理人提出后才能失效,如果没有启动破产程序,将视为有效行为。多数学者和法学专家长期一直认为的破产欺诈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不一定在《民法总则》中被称为欺诈。如果不将《企业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进行重新整理和规定,会导致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在被认定为破产欺诈行为后,将无法在《民法总则》中找到相关法条作为判定依据。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工作,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念,应该将《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条文进行重新梳理,使之能够与《民法总则》有效连接[3]

  《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十几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型企业的出现,《企业破产法》中许多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民法总则》的出台,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许多法律条文的修改提供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总结:

时至今日,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领域的发展不断向纵深发展,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呈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明显存在滞后,针对于企业破产相关领域的法律依然较为落后,在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内、外资企业要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取得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在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有所突破,修改破产法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使得《民法总则》与《企业破产法》有效衔接,强化其领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徐燕峰.《民法总则》视角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探讨[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8,26(05):18-21.

[2]李曙光. 《民法总则》对破产法修改有推动作用[N]. 经济参考报,2017-05-09(008).

[3]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J].法商研究,2018,35(05):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