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视角下对《刑事诉讼法》第 12条规定的具体剖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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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视角下对《刑事诉讼法》第 12条规定的具体剖析

郑文乐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浙江省宁波市 , 315100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不同的微观角度下,对其的解读和思考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本文试以无罪推定原则和积极刑事裁决权两个维度加以剖析,并对阐明对刑诉法第12条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积极刑事裁决权;人权与正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视角下的刑诉法第12条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就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无论是在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抑或是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国际人权公约都可以见到它的身影,影响十分广泛且深远。

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大方面:其一,从控方角度而言,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即检察官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其二,从辩方角度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其三,一方面,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官的举证责任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有怀疑时,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无罪。

2.无罪推定原则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将无罪推定原则运用于解读刑诉法第12条,需要区分不同的角度,而区分以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为标准较为适宜。由此,其便可以分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从程序上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同,其属性是仅是使得他们处于被指控者的地位。但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我国唯一审判机关,而定罪权系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当然地归属于人民法院所享有。

其二,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以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这就意味着此时不能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下,被追诉人的称谓不同,无疑更印证了这点。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被追诉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此时只是涉及犯罪但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案件被提起公诉以后,被追诉人已经处于被正式指控的地位,因而称作“被告人”。这种区分一方面是在积极表明被追诉人所处的诉讼时段、诉讼地位、诉讼身份、诉讼状态,另一方面则是消极否定有罪推定,追求人权与正义的平衡。

其三,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被告人经审判程序后被认定有罪的前提下,依法判决则是要求人民法院定罪时必须依法作出判决。这里的法应当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要求。例如实体法上对于罪名、量刑的认定以及程序法上应当给予被告人以充分的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在内的辩护机会,抑或是在证据方面、是否开庭审理等问题的相关考量。值得明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一方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也不能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于人民法院而言,从狭义层面而言,其须遵循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和处断方式,如若证据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充分程度和证明标准,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从广义来说,未经依法开庭并依据《刑法》、《刑诉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视角下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减少定罪过程中的负面主观因素,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所吸收和体现的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其意义和价值层面来说,系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积极刑事裁决权视角下的刑诉法第12条

前已述及在无罪推定原则视角下关于刑诉法第12条的解读。同时,目前国内学者对此法条的解读也即多限于:其反映了趋近成熟的却不完善的无罪推定的理念。故笔者另提供积极刑事裁决权的角度来丰富对该法条的理解。

1.积极刑事裁决权概述

在探讨何谓积极刑事裁决权之前,我们需要先引入刑事裁决权的概念。刑事裁决权是指国家对于刑事犯罪进行判定与处罚的权力。刑事裁决权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其是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机关组织法中的一项具有重大法理意义的基础理论,其次,其为司法机关的地位、职能、权力范围以及运行方式提供阐释依据,最后,对于建构刑事诉讼的价值模式和结构模式来说,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刑事裁决权的核心主旨是权力的分割与独占,这直接关系到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力分配,也关乎到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说其为上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积极刑事裁决权,其是指判定有犯罪构成的事实并确认违法和有罪,随后处以刑罚的权力

基于本文所探讨的刑诉法第12条的具体规定,本文主要采取积极刑事裁决权的角度。

2.积极刑事裁决权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就无罪推定理念的贯彻于该法条本身的实现程度和强度而言,确是无法让人满意的,这反而愈加凸显无罪推定原则仍然存在的不完善。

但若从积极刑事裁决权的角度而言,该法条毋庸置疑地体现出一个正确的理念——积极刑事裁决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笔者认为,从其本质出发,该法条规定的是,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的权力只能由法院来行使,而其他任何机关都无从行使。亦即重点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应在判决前是无罪的,而是强调法院刑事裁决权的独占行使,更确切地说是积极刑事裁决权的独占行使,也就是对判定有犯罪构成的事实并确认违法和有罪,随后处以刑罚的权力的独占行使。

三.对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完善思考

笔者认为,刑诉法第12条的现有规定承载着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理念应当值得肯定。但这样并不就意味着已经吻合刑事司法理念动态变化着的潮流了,而需要加以丰富和完善。其应具备的司法理念,具体分析如下:

1.坚持无罪推定理念

继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和精神,使之在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普遍原则的前提下,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实堡垒,成为办案人员的引路灯塔,从而克服先入为主、主观归罪的错误思想。

2.吸收积极刑事裁决权理念

吸收积极刑事裁决原则的法院独占理念,同时以对人民法院权力的优化配置为土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强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排除其他因素的非法干涉,也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步骤。

3.兼采消极刑事裁决权理念

兼采消极刑事裁决权的分割性,也是需要被纳入考量范围的。例如对特定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即在审查、起诉等环节中,采用中止诉讼、非刑罚处罚等措施而不再提交法庭,以利于司法审判效率的提高和人权的制度性保障机制的构造。

四.结语

本文着眼于《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以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裁决权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具体剖析了双重角度之下该法条所具备和应具备的理念,并浅析了对该法条完善路径中的理念思考,希望能为刑事诉讼法发展事业提供一点裨益。

参考文献:

[1]李国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评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03):21-30.

[2]林仁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以积极刑事裁决权与消极刑事裁决权的二元划分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10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