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学生的素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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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学生的素质

王虹玉

——兼谈对安全生产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

王虹玉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101601

关于学生的素质问题,这里主要谈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同的标准下有不同的内容,按时间阶段分,包括入学前学生本身的素质和在入学后通过专门的教育模式培养出的专业素质及人文素质;按内容上分,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素质、身体素质等。在这里要探讨的法学学生素质问题主要是在学生入学前和入学后,学生在走入社会时应当具备何种能力、法学教育达到何种效果的一种反思。以安全生产法为专业特色的法学教学教育既要有法学教育应达到的效果的一般特征,也要有自己的特色。文章通过一般法学教育下学生素质的形成的总结,从而对安全法学教育的模式的思考,以便更好地在教育教学中准确把握。

一、法学精英教育的思考

法学在我国从来不是精英式的教育,从高考开始,抛去重点大学的招生模式,一般的本科院校对法学的招生门槛并不是最高的,这和国外的所谓的“精英式”的起点有所不同,不管是高中阶段的理工科还是文科生,或是招生时的调剂或是进入大学阶段的换专业,管理、外语甚至其他理工科生都可以成为法学的学习者。当然,具有理工科思维的学生有法律的学习兴趣也有可能成为优秀的社会需求人才及精英。但是总体上说,什么样的学生在进入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法学、成为法学生是一个靠着兴趣选择,同时具有很大随机性的一种结果。

法学教育是不是精英教育,这个问题在被家长和学生选择的时候是怎样的呢?家长对法学的认识来自一系列不连续的亮点,这些亮点不是法条和法律的精神,也不是教育模式和法律素养,而是对社会中法学职业即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的认同,这背后当然是这些职业背后作为公务员或者高薪、社会地位等因素的认可。当人们看到职业对比后的不同,对法学的教育在心理上会有初步的认可。这些走在法律一线的实践者才是他们所认可的精英。所以,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接受法学和法学教育的时候对法学的态度是认可的,并有着不同程度的“精英”期望。当法学成为非第一志愿或其他选择的时候,法学的认同度也是较高的。尤其在当下社会,法学的就业情况不是那么乐观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法学的学习,也说明了家长和学生对法学教育认可的程度。

什么样的人才算是精英,什么素质的人能成为精英?这个问题是个很大的课题,不完全是法学教育研究的范畴。从法学本身的生源和主体对“精英”期望值的差距两个角度来说,法学精英教育的基础是缺乏基础的,也是脆弱的。客观地说,法学及法学教育的起点本身很有基础的,应该从高高的光环台上走下,缩短社会期望和入学前的心里落差,更加现实地看待这一学科及学科教育,抛弃精英的理念。至少在本科阶段应让这门学科自己更加朴实。

同样的在安全生产法学为特色的教育中,精英教育不是我们的重点,在尊重法学本身的一般性情况基础上,特色的教育在某些方面是学生的优势,同时又不能摆脱法学教育的一般性的特征。

二、法学作为应用型学科的思考

我国的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应侧重是理论还是实践的问题,一直处于讨论的焦点。在社会科学中,除了管理、文秘外,和文学、史学、哲学不同,法学一直被认为是应用性质的学科。应用性强调的是实用性强,知识更新快。伴随着应用型高等教育理念的推进、应用型大学模式的建立,法学的应用性也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教育的模式和方法一切都必须依据应用性的特征。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途径也从实践教学和应用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和钻研。通过开展司法模式和律所、律师模式的实践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通过法律援助社团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实习实训课程的增加、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育的开展,寻求法学教育方法的多样化,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的互动,从而更好地贴近和符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四年的学习中,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考核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素质的学生在拿到学士学位证时达到了法学教育现有的培养目标的要求。评价的标准在哪里?围绕着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理念,应该会有很多科学的考核标准出现。社会在选择学生就业期间的时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与评判,但是客观地说,社会需求和工作选择的结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的选择。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和高素质的法学职业人也是在后来才显现出来。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能表现自如,勇于在实践中展现自我的人,这份自信应该来自对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对法律的热爱,只有在热爱和信仰的情怀下、熟练的理论功底下,应用型才能突显。所以,应用型人才的素质要求是一个更高的标准,是建立在丰富的法学发展文化、法律信仰、法理、法律知识上的。应用型模式提出和践行更多地被认为是一个在理论和在毕业后就业期间的一个契合点,在法学生进入社会前的一个转型期,通过法学教育的模式让每一个将要服务于社会的法学生在思想上有所准备、在知识上和能力上有所锻炼的缓冲期。

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建设的理念和模式下,我们法学生的基本素质应该包括扎实、牢固的法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知识结构合理且有完整体系;在学习中逐渐培养法律的思维和法律的习惯,树立起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正义和社会问题能形成自己正确的看法;能运用法律的知识功底,在现有的司法模拟、律师援助模拟、实训实践中开展对自身的锻炼,建立起自身对法律运用的自信,并在实训中摸索技巧。

安全生产的法学教育应用型应当如何体现?安全生产的法学教育还不是职业教育,它没有很明确的对口的职业方向。因此,学生在四年的学习阶段主要完成的是教育部规定的十六门主干课程及围绕着司法考试分值大小形成的各个专业选修必修课程。安全生产的领域性增强了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应用型法学更加凸显。学生在这种模式和理念下的基本素质必须是既具备法学教育一般能力,拥有基础又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体系,同时,在特色教育下形成对安全生产法领域的较为清醒和系统的认识,树立起为安全生产领域服务和解决安全生产实践中法律问题的信心。

三、对法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法制社会的进步令整个社会都变得焕然一新,司法审判和法律问题的探讨也不再是狭小领域的内容。整个社会都在关注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就在这样的环境下,文本法律或者说物质层面上法律的重视程度却远远超过了精神领域的认同和崇拜。社会中的确缺少了些对法律层面的信仰,对法律至上的认同。什么是信仰?信仰是主体对某种事物的尊崇和敬畏,是被主体奉为行为准则的心理决断。同样的,法律的信仰也是一种心理状态,它不会天生地在人心中产生,这种心理状态是经过理性思考和选择后具有的信念。

法学的学生们在接受基础法学课程、专业法学课程、方向法学课程的学习后,获得了法学及方向法学的完整的知识模块。知识的逐渐累积和法理在各个部门法间的运用,现实案例的出现和反思,在学生们心里不断地冲击。同学们会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不同的部门法产生不同的信赖和兴趣,但不是对整个法学的信赖。这种对不同方向的法学的信赖会产生出他们为之奋斗和研究的前景。但这些冲动和理想不是法律的信仰。信仰的建立绝不是一时的冲动,它还需要通过实践和再选择。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实践环节、实验环节要勇于承担起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任务。

按照休谟人性论中对知识、印象、观念的理解,我们的法学教育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中会对法理、法条产生初步的印象。通过实验或印象的反馈,会在心中形成对这个问题更为牢固的观念。在教学中,老师们都会引导学生对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的追求,这些都与法律紧密相连。根据老师对理论的讲解,学生们严格按照法律、法理来判断问题,虽然这些思路并不是太成熟。但是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引入或者是法学实验、实践中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让学生们有机会亲自动手、动口去完成整个司法过程,知识不再是沉于书本和脑海中的印象。通过思考,学生会发现自己最早的一些朴素观念如正义、平等在这里可以得到初步的印证,但远没有这些词最早出现的时候那么强烈。只是为了做好这件事情或者完成一个实习任务,并没有那么强烈地去践行脑海中沉睡的正义、至善等等。当然,这并不是说实习和实践等没有起到培养学生能力的作用。实际上,学生通过这些准备司法案例工作,在搜集资料,分组讨论的过程中,通过法言、法语的表述将书本上的内容鲜活起来,让学生们对程序及实体问题有了另一个层次的了解。通过实验和实践教学后的总结,我们发现学生之所以没有再继续那些最早的朴素的冲动主要是有两个原因:一是现实案例和事件的冲击。简单地说就是现实中案例的判决和解决结果与法学教育和法理、法条之间的冲突。学生发现按照法条和法理得出的法律结论得不到印证。社会中对公平、正义的看法及现实中对案例的结论使得学生看到了现有法律的缺陷和问题,看到了法律以外解决问题的方式,让他们从兴奋转向了沉思,甚至止步;二是因为理论知识功底的不扎实,导致在实践、实验中不能将完整的法律思考带入,从而影响了学生对问题的判断。这种不连贯、不熟悉的知识结构最终导致学生们只是疲于应付眼前的这个任务,对法理和法律的精神方面的问题无暇顾及。这两个原因直接导致本实验对学生产生的知识的反馈再次进入心中形成的观念。这两个原因的存在都会破坏法律本身在学生心中的地位,也无法得到学生对法律的再选择。

对于以上的两个问题,我们应该反思的就是如何引导学生思考及如何加固理论知识。对于第一个问题,当学生发现法律中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内涵及表现与原有观念有脱节时,教学的任务必须再继续而不是终止,通过清晰地表述个案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及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从而鼓励并引导学生通过理论上的研究和今后实践中的坚持,从而完善和改变法律中的缺陷和不足,成为推动国家法制进步的后备力量。从而再次提起他们对法律尊崇,对法律的信仰。对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对法学教育尤其是理论教育的一个检验。更要引起法学教学者的反思,实验和实践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是为社会提供直接可以适应的人才是不现实的。法学人和法律人的角色的转变不是通过一两年的实验就可以转换的,所以实验和实践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检验知识模块的合理性和理论知识的完整性、连贯性。单独某个知识点拿出来,学生能够记忆和理解,将所有的知识和理论形成完整的链条和体系就需要扎实的功底和充分的准备。即便是以安全特色的安全法学教育,特色不能替代基本知识。在发展特色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连贯性的培养,在此基础上才能体现特色。

我们的安全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仍在,年轻的安全法学特色教育在努力地发展。学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自成体系,围绕着“安全特色”开展着法学本科教育。行政法方向的开设、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法、劳动法、许可和程序法的讲授,将安全生产中的管理和保障两个方面构建。学生在学习中并不是缺少理论,学习理论的同时怎样将印象转化为观念、将观念转化为真正的知识,这一点是我们在教学中应该着重思考的,即提供更多地让学生体会、感受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条件,接触更多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特色教育,拓宽安全法学的实践基地。只有在更多的实践和实验中,学生才能有反思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全愈《美式校园——素质教育在美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美)塞德兹柏桦《俗物与天才——哈佛天才与素质教育典藏文库》.京华出版社。

[3]马明华涂争鸣《高校人文素质教育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4]肖建彬王小棉黄鸿飞等编《素质教育在英国:中国校长在英学习的体验与思考》.天津教育出版社。